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2018年7月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解释》一共五个条文,小编对此进行一一解读,以供参考:”
第一条规定了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的计算应该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三年诉讼时效计算。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里规定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里并没有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后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继续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本解释明确了在《民法总则》实施后的诉讼时效一律按照三年计算,即《民法通则》里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将不再适用。这样规定在于立足于更好建设诚信社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权利这一立法目的。
第二条规定了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诉讼时效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二条根据“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适用原则,新法优先适用。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本解释如此规定,主要考量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符合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以及不再规定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二是当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跨越民法总则施行日时,依据法理,可推定当事人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知情的,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三是一般情形下,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尊重立法本意。司法解释是立法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化,在制定《解释》时应尊重立法本意。二是依据法的溯及力法理。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应采从旧原则。三是基于稳定交易秩序和利益衡平考虑。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交易秩序已经稳定,如果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会使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受到冲击。
第四条规定了中止时效的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本条的立法本意同第二条,即根据“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适用原则。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解释》的出台,明确了《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之间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总体来说,《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都适用《民法总则》三年的诉讼时效,而《民法通则》一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已不再适用。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建立和谐诚信社会,也要尊重立法本意,因此《民法总则》实施前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仍然适用《民法通则》里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
附:《解释》全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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