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正式审议通过《民法典》,从2021年开始,《民法典》将正式生效,此前颁行的民事单行法律比如《合同法》《婚姻法》都将被废止,而以“合同编”“婚姻编”的形式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
对于大众而言,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种类。除此以外,还有一种不常以书面形式出现于日常生活中,但却同样非常常见且重要的合同——赠与合同。
在中国,赠与可谓历史悠久,比如过年的时候长辈向小辈发的压岁钱,究其本质是一个典型且简单的赠与。但是赠与为何是一类合同呢?长辈向小辈发红包,难道还需签署书面协议吗?
《民法典》第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该条款,一份有效的赠与合同应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1.赠与人自己的财产;
2.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
3.受赠人表示接受。
对于第一与第二点不难理解,而对于第三点,可能与生活中赠与的表现形式不那么契合,因此会产生困惑,为何非得受赠人表示接受?受赠人须得以何种形式表明该种“接受”呢?
案例一
王小姐长相和气质出众,追求者众多,其中一位张姓追求者一直死缠烂打,经王小姐多次拒绝仍锲而不舍,王小姐不胜其烦。
王小姐生日前夕收到一份匿名生日礼物,拆开发现是条蒂芙尼项链。因她全然不想同这位追求发生包括情感、经济等任何关系,王小姐当即退还项链,怕寄丢了还买了财产险。
因为王小姐全身心的抗拒,追求者此举无疑只给王小姐增添麻烦。不妨试想,如果王小姐只能接受而不能拒绝追求者的赠与,那王小姐就只能不断欠下一个又一个人情,所谓拿人手软,吃人嘴短,这将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多大的困扰。因此,法律赋予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也就是给人们拒绝欠人情的机会。
本案中,追求者给予王小姐一条项链,王小姐用实际行为拒绝接受,因此赠与合同就没有达成。
受赠人表示接受是赠与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表示接受”并不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日常生活中的赠与,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当场接受,这样的赠与合同成立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履行完毕。
但如果涉及到价值较高的一类财产,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赠与双方最好留下有迹可循的书面赠与协议。
比如父母想在女儿结婚时送一套房作为结婚礼物,但又怕日后房产因为女儿婚变被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父母可以与女儿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房子送给女儿个人所有。
但如果女儿没有在赠与合同上签字,无法证明赠与关系有效成立,该套房屋依照《民法典》规定视为父母送给夫妻二人,属于女儿与女婿的共同财产。
因此,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决定赠与合同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1、不想送了能否反悔
案例二
将案例一中的条件变更一部分,假设王小姐不反感这位张姓追求者,但对张先生的追求不置可否。
张先生送了一条项链,王小姐收下,并首次应张先生之邀共进晚餐。晚饭后,张先生心急地向王小姐求婚,王小姐拒绝了张先生。
几天后,张先生认为王小姐既然不答应求婚,就应该返还项链。
王小姐是否应该返还呢?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起码在表面上赠与人付出财产,而受赠人系无偿获赠,所以法律多给了赠与人一项权利——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前撤销赠与。通俗来说,即在财产实际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不送。
如果赠与物系是房产,房产因其价值与政策考虑具有严格的流通规则,所以不同于一般动产在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房产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即使签订了书面房产赠与合同,甚至已经交付房屋钥匙,赠与人仍可撤销对房产的赠与。
撤销权是仅需赠与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一种形成权,在讲究双方合意的民法世界里,形成权可谓威力巨大。因此,法律在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这项权利的同时,也在某些特殊场合下对其行使进行了一定限制。
案例三
假设王小姐答应同张先生谈恋爱,张先生承诺送王小姐一套房并签订了赠与协议,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
王小姐羞于催促过户,又不想马上结婚,又恐夜长梦多,毕竟房屋在登记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有何方法可以达到王小姐的目的?
《民法典》第658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第一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就算受赠人还没有实际获得赠与物,赠与人不可根据第一款规定行使撤销权。
2、婚恋关系中的赠与
赠与合同的基本定义与规则就如以上介绍,但司法实践纷繁复杂,仅在日常发生的婚恋关系中,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就呈现千差万别的裁判结果。
婚恋过程发生的赠与,赠与的财产交付后可否要求返还,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恋爱前 …
比如前述案例中,张先生在赠与项链时,甚至与王小姐还未进入恋爱关系,张先生向王小姐交
付项链,而王小姐表示接受,此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且履行完毕,从法律层面而言,即使王小姐拒绝求婚,张先生也无权要求返还戒指。
恋爱期间 …
如果双方进入了恋爱关系,但未及谈婚论嫁,男方向女方赠送礼物,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赠与合同生效后,如果拟赠与的礼物已经交付,则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原则上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
恋人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或转账款的事件频有发生,往往收款方称自己是接受赠与不应返还,付款方称钱款是借给对方故应当返还。双方虽各执一词,但因随着时间经过,证据没有固定或保管不善,双方可能均无法确切证明涉讼钱款往来的原因。
实际上,恋爱期间发的红包,尤其当红包是有特殊意义的数字,比如520、1314,或是在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发的红包,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方自愿对恋人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而如果是10万元、20万元的大额转账,除非收款人能证明付款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后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当得利而要求退还。
谈婚论嫁期间 …
如果双方均具结婚的意愿,男方向女方求婚时,女方接受了男方送出的项链,此时双方都明知项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这种情况法律称为附义务的赠与,即接受赠与的财产需要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已经进入谈婚论嫁阶段,一方送给另一方财产,如果最终没有结婚,赠与物应该返还。
进一步说,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需要结合双方认识时间的长久,双方关系进展程度,双方为结婚所做的准备,给予财产一段时间内的聊天内容综合证明。
近年来,天价彩礼的新闻频出。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其存废及标准因区域而存在差别。如果女方收受彩礼后没有结婚或结婚后未共同生活过,是否要将彩礼返还?
综合而言,“彩礼”应同时满足几个特征:(1)当地有給彩礼的习俗;(2)彩礼以结婚为目而给予;(3)彩礼是与结婚密切相关的且价值较高的财物或金钱。
所以,在没有给彩礼习俗的地区,如果婚前一方给了另一方大额财产,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彩礼,而将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赠与或借贷或其他。
同理,如果无法证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仅是男女恋爱期间表达爱意而赠送的财物,不是彩礼,则可能无法要求返还。
3、赠与合同在财富管理中的风险规避
赠与的财产交付或者赠与的房产登记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
申言之,赠送的动产,比如金银首饰,已经交付,房屋办理了过户,或者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如果后来赠与人因为变心想反悔,不再履行赠送的义务,是否可以呢?
赠与合同从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生效,在赠与人交付(如果是房子就是过户)时履行完毕。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
在财富管理与传承过程中,父母在孩子婚前与孩子签订赠与合同,并注明仅赠与给自己孩子为个人财产,是比较常见且有效的方法之一。
但该方法亦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孩子瞒着父母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赠与给对方,父母的一番辛苦将付诸东流。
解决办法是在赠与合同中附加条件,比如孩子获赠房产后不得处分或者不得无偿/低价处分,一旦孩子将房子送给别人或者低价出售,父母有权取回房产。
赠与是依据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成立的合同,讲究你情我愿,也因此需要受赠人表示接受才成生效。
而除非经过公证或者是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交付或者赠与房产登记之前,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
一旦动产交付或者房产登记过户,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赠与合同履行完毕,赠与人无法再反悔取回财产。
也因此,如果要防止受赠人滥用权利,则需要提前在赠与合同中对接受赠与的人附加义务或者附加条件。
“契约精神”:世上是否有后悔药?| 《民法典》赠与合同解读
作者:喻绚卉来源:FO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正式审议通过《民法典》,从2021年开始,《民法典》将正式生效,此前颁行的民事单行法律比如《合同法》《婚姻法》都将被废止,而以“合同编”“婚姻编”的形式成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