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头婚”:《民法典》、家族信托及证券监管中的“家庭成员”界定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一、“两头婚”现象 中国妇女报一则报道传播广泛,说是近年来浙江悄然流行起一种新的婚姻模式——“两头婚”。这种模式下,既不是男方将女方娶回家,也不是男方入赘女方。

一、“两头婚”现象
中国妇女报一则报道传播广泛,说是近年来浙江悄然流行起一种新的婚姻模式——“两头婚”。这种模式下,既不是男方将女方娶回家,也不是男方入赘女方。而是夫妻双方结婚后,与原生家庭保持一定的“黏性”,通常各住各家或者轮流住在双方家里。而且会约好生两胎,第一个随父姓,由男方抚养为主,第二个随母姓,由女方抚养为主。在两头婚家庭里,没有外公外婆的概念,小孩对爸爸妈妈的父母都叫爷爷奶奶。
选择两头婚的多是江浙农村的独生子女,主要出现在杭嘉湖地区,集中在杭州市周边的九堡、临平、余杭一带,多为村转社区的地方,还有就是湖州地区,两头婚现象非常普遍。可以说,两头婚是独生子女家庭的正常需求。
这种“两头婚”模式有利也有弊。利的方面,如约好生两胎就是响应国家号召,有利于解决中国的人口结构问题;生育两个小孩随父姓又随母姓,避免了姓氏和抚养方面的纷争等。弊的方面,如两头婚家庭的独立性会弱,小家庭的完整性也必定会受到影响;两个孩子长期分开居住,可能会影响孩子们之间的感情等。
二、《民法典》首次明确“家庭成员”概念
本文暂且不讨论伦理或生活模式上的利弊,只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中的“家庭成员”概念做一分析:在“两头婚”模式下,夫妻一方是否都是另一方原生家庭的家庭成员,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这条讲了三个概念: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亲属”概念范围最大,包括了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次之,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范围最小,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比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有两点需要注意:
1、 有些近亲属是否属于家庭成员,需要判断有无“共同生活”,如没有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就不属于家庭成员;
2、 儿媳妇、女婿既不是近亲属,也不是家庭成员;但结合《民法典》第1050条,可以是家庭成员。《民法典》第1050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这《民法典》第1050条讲的就是传统婚姻模式中的娶媳妇和入赘两种模式,都是合法的。然而现在出现了“两头婚”模式,就会出现争议:夫妻双方到底是哪一方原生家庭的家庭成员?还是同属两个原生家庭的家庭成员?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三、《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成员义务
判断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会影响到亲属关系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界定。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对婚姻家庭关系、离婚等问题中的家庭成员义务做了一些新增或修订。在国家大力倡导家风建设的大背景下,家庭成员关系入典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般规定”章中规定了家庭成员的原则性义务。第1042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离婚”章中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离婚的影响。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两头婚”模式中的夫妻、家庭关系、离婚条件等,同样适用上述规则,只是家庭成员的范围会成为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四、家族信托中的“家庭成员”
在家族信托实践中,信托公司在受益人范围的确定方面,着重识别什么是真正的财富保护传承,杜绝通过受益人设定、实现委托人与该受益人之间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假如受益人不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比如受益人是他的生意伙伴,则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尽调手段和识别能力十分有限。因此,家族信托中信托公司往往对受益人为家庭成员的信托接受度较高,监管也较为认可。
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信托部向各地银监局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这份文件规定:“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
该文件尽管是银保监会内部一个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但却是业内公认境内家族信托的首个官方定义,实质上是目前境内家族信托业务的主要执行依据。
根据该文件,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是该文件没有界定什么是“家庭成员”。《民法典》1045条确立了家庭成员的最高法律效力定义,家族信托业务可以比照该条来确定家庭成员受益人范围。在“两头婚”模式中,个人认为,不管在哪个家庭,夫妻都可以纳入家庭成员的范畴,从而成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当然,这也需要后续的监管明确。
五、证券监管中的“家庭成员”
《民法典》1045条的家庭成员概念界定与现在的一些证券监管文件也有关联,而且不乏冲突之处。今后这些监管文件可能都需要进行修改。
比如,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2号)第65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挂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4.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再如,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16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这些基本概念和范围界定直接影响到监管对象及监管效果,须谨慎评估是否纳入家庭成员并承担相应义务。“两头婚”模式中家庭成员的概念争议,也会影响到监管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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