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不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29.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能适用不同的责任,即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要是民事责任,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形下,权利人的利益应为合法利益。对于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二十九)
作者:德恒西咸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05、不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29.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能适用不同的责任,即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