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一、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念
讨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前提先厘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国家亲权保护原则等原则为理论和制度根基,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理方面越来越注重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而言,通过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衔接配合,构建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律沿革
我国于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设立了前科报告义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报告义务及其所带来的“犯罪标签化”是其重返社会的障碍和阻力之一。经过多次修正于2011年将该条文中增加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诉法》增加了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于被封存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司法机关即使出于办案需要进行查询,也应依法予以保密。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我国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体现。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其中第二章第八节以12个条文对共同犯罪的封存、封存的监督、查询、效力以及封存的具体程序等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虽然《指引》中的规定更为详细,但就制度的适用而言,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尚待解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封存。”对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是否溯及既往的争议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冲突
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其他制度在适用当中存在一定冲突。2012年《刑事诉讼法》除了确立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对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上述制度设立的初衷均在于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但是,各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很好地协调,导致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够理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从这一规定看,未成年时所犯罪行被一般累犯认定规则排除在外,不再作为法定情形加重处罚。本质上讲,无论是《刑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一贯表现、初犯、前科劣迹等情节都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中的罪前情节,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不作为前科考虑。在谦抑性原则的发展背景下,刑事程序更应尽可能的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给予其特殊的关照和保护,最大限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因此,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在再犯罪时使用,更不得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在之后的诉讼案件中引用的话,检察机关必然要将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表述在起诉书中,作为定罪量刑情节来使用,除非是涉及到不公开审理和裁判文书不宜在互联网对外公布的法定情形,否则就必然导致该封存的记录在庭审、宣判、裁判文书上网等环节公开,从而不可避免的将依法获取的犯罪记录向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甚至旁听人员等公开,最终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这就违反了犯罪记录封存保密的规定,违背前科封存制度设立的初衷。
四、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建议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问题特殊化处理已经是一个世界性趋势。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我国作为条约签约国,按照“国际法优先”原则这是必须严格执行的。从我国国内的情形看,近些年来,为充分贯彻人权保障观念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中央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犯罪记录封存与报告义务的免除形成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双向保护,这也是为了实现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要求。同时,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是打消社会公众因犯罪记录而带来的顾虑,帮助未成年人以无罪记录的身份重返社会,包含法律评价意义上的犯罪记录注销与记录保密。单纯的前科消灭,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消除法律对未成年人所作的规范性法律评价,却无法消除社会公众通过旁观或者口耳相传等途径得知犯罪信息所形成的非规范性法律评价,对未成年人产生的歧视与差别对待就不可能完全消除。
封存犯罪记录是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消除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对未成年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调查发现,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制度运行中仍然存在监督与救济程序缺失、查询程序不规范、封存效力不明确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脱节等问题。此外,该制度在运行中与少年司法其他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且单一的封存模式以及适用条件,不利于实现双向保护的目的。对此,应当通过采取 “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设置合理的考验期、完善监督与救济、明确封存效力以及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等方式,对制度进行完善。此外,应当以整体性视角看待该制度,缓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其他少年司法制度之间的冲突,使制度内部相互协调。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立法应当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和就业机会,扫除其重新融入社会的制度障碍。首先,要给未成年犯罪人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科学合理地划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就业限制的范围,保证其有平等的机会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其次,保障未成年犯罪人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帮助其获得相关知识与技能,为其重返社会做好准备。第三,确保未成年犯罪人不因犯罪记录而受到歧视,享有自由交友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参考文献
一、文献类
[1]王栋.犯罪记录封存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06):45-52.
[2]宋英辉,杨雯清.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04):20-40.
二、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诉法》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作者:杨靓来源: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观点 一、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念 讨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前提先厘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