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法律问答与特别提示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防控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防控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加快蔓延的严重态势,每家企业都应当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主体责任,一定要在党和政府的部署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安排等事务。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始终是第一位的,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党和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应对措施,已经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劳动用工管理。为此,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曾凡新团队特别编辑《应对疫情法律问答与特别提示》,将从工时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和特别提示进行整理,供广大企业和个人参考使用。因不同省市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严格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最新政策执行。
疫情当前,非常时刻,企业和员工应共克时艰,同舟共济,对于政策及措施理解执行的问题应随时沟通,充分协商。
如有进一步疑问,请与我们直接电话或电邮联系。
一、工时休假



  1.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企业可否安排员工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非特殊企业,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工作,但是不能在企业办公场所工作。

  2.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是什么性质?可否安排带薪年休假?
    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倾向性观点为国家临时安排的特殊假期,目前没有规定禁止这两天抵扣年休假。2月2日,属于正常休息日。

  3. 广东省延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哪些类型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经营场所工作?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除了前述特殊企业外,一律禁止复工安排。

  4. 广东省延期复工期间是什么性质?可否安排带薪年休假?
    2月3日至2月7日,属于延期复工期间,目前没有规定禁止这五天抵扣年休假。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正常休息日。

  5. 深圳是否执行广东省政府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延迟的通知?
    是。深圳,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深圳也是广东省下辖的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超大城市,应当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

  6. 广东省政府与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是否冲突?
    不冲突,广东省内企业对两份文件都应当严格执行。

  7. 延期复工期间,企业可否要求员工提前返粤以备2月10日后正常开展工作?
    可以,交通部门也在竭力保障道路通畅。

  8. 企业要求员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期复工期间到办公经营场所工作,有什么法律责任?
    虽然国务院及省政府的《通知》中暂未规定不遵守的法律后果,但是之所以做出复工时间规定,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目前,国家卫健委已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企业不遵守复工时间规定,继续强制员工提前复工,导致疫情传播或职工感染疫情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9.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期复工期间,员工自愿返回企业上班工作可以吗?
    不论是企业安排,还是员工自愿,不遵从政府的复工时间安排都不利于疫情防控,不利于员工本人的生命安全,企业和员工本人都可能要承担相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10.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期复工期间,企业可否安排员工值班?
    极少数员工在安全保卫、消防等特别岗位值班,可以,但要注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能安排员工轮岗、值班在办公经营场所从事生产运营等主要工作。

  11. 企业可否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粤的员工复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粤的员工复工,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员工应依法予以配合。但是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当接受其复工。

  12.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期复工期间,企业可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者处于待命状态?
    可以。建议企业视情况、分岗位、分时段来确定是否安排、如何安排在家办公或待岗。
    安排在家办公,视为提供劳动;要求员工在家处于待命状态的,原则上不应当视为提供劳动,如有劳动,则支付相应工资。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在办公场所复工、生产经营的,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3. 员工拒绝在家办公的安排,企业怎么办?
    原则上建议做好沟通协商和说服教育工作。非情节特别恶劣和严重的,不建议立即采取违纪处分措施,可待正式回到工作岗位后查处。该项表现,可以作为员工绩效考评、晋升调薪的依据。

  14. 员工在春节前已就2020年1月31日至2月8日期间请了事假、婚假或病假,企业是否要延长假期?
    无需延长或增加假期天数,但是,企业应当保障正常情形下员工的权益待遇。
    二、劳动报酬

  15. 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是否要支付工资待遇?
    1月31日、2月1日没有安排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并未明确企业也需支付工资待遇。企业如可以安排工资,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月2日没有安排工作,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16. 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3天),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17. 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是否要支付工资待遇?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2月3日至2月7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2月8日、2月9日没有安排员工工作,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18. 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2月3日至2月7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按照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即可。
    2月8日、2月9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19. 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结束后(2月10日以后),员工请事假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员工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20. 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1. 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7日五天),员工上班工作和不上班工作的工资是一样的?
    不一定。非因员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标准遵循法律规定;员工正常上班工作的,按照企业薪酬政策执行,应当不低于未工作时的标准。

  22. 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的工资,是否包括绩效奖金、加班费等?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企业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3. 因疫情影响,企业可否延期支付员工2020年1月份工资?
    在深圳,按自然月作为工资支付周期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即2月7日)。企业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即可延长至2月12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即可延长至2月22日)。
    深圳以外的企业,建议遵守当地的工资支付规定。涉及延期支付的,建议妥善沟通,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

  2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5. 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疗的,依法享有医疗期。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在广州、东莞,医疗期间企业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在深圳,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26.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7. 因在重点疫情地区不能及时返回广东的员工,企业是否需支付工资?
    对于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粤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
    员工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安排员工待岗,并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但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到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粤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28. 因疫情影响,企业可否对员工进行调岗并降薪?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企业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员工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企业单方对员工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员工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
    第二,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虽然企业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其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不得单方降低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员工的劳动成本。即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员工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第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企业对员工进行的单方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不能因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三、劳动合同

  29. 对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当员工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的,企业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30. 在员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在员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1. 员工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员工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除外。

  32. 因疫情影响,企业可否对员工进行调整工作地点?比如,通知原在武汉工作的员工转移至上海工作?
    建议与员工协商沟通。只要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应当予以支持。

  33. 用工单位可否将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4. 员工拒绝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如员工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5. 如果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粤复工,企业可否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员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面对这种情况,建议企业宽容对待,不轻易解雇职工,应当先行积极了解员工所在地疫情并与员工保持联系,还应尽量为员工“在家上班”提供条件,当阻碍复工的因素消除后,应及时通知员工返岗。
    四、疫情防治

  36. 企业对于提前返粤人员,应当如何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37.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一,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第二,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第三,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8. 员工被企业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感染疫病的、或被企业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论处。

  39. 员工被企业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而认定工伤,相关费用由谁支付?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40. 医护人员、防控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能享受哪些待遇?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五、其他问题

  41. 非劳动关系的退休返聘人员、假期劳务人员等,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务合同,可否不支付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务报酬?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新型肺炎的异常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依据2003年非典事件的处理来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带来的相关影响也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提供劳务类合同,主要是指那些依附于债务人人身的合同,如劳务工、承揽工、雇佣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一旦债务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因为被隔离、政府取缔大型演出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118条等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其影响而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通过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关于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与对方协商等方式,主动寻求解决办法。
    非劳动关系的退休返聘员工、假期劳务人员等,可以因特殊情况中止履行合同或沟通解除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企业无需按照或参照劳动关系处理,无需支付春节期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务报酬。

  42. 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3.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两级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单位有正在办理的案件,怎么办?
    第一,要注意查询办案单位官方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的提示或通知文件;
    第二,对于开庭、质证、调查、听证等诉讼或仲裁活动,要关注改期安排,积极与法官、仲裁员、书记员、立案秘书或办案秘书联络,有必要申请改期的,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快递延期申请;
    第三,拟近期递交仲裁申请、起诉状、上诉状、答辩书、反申请书、证据等相关材料的,建议尽量改用邮寄方式办理,注意准确填写相关送达信息。有要求提前网上录入案件信息的,注意按照要求办理。

  44. 集团型企业旗下分子公司遍布境内各地,都要按照统一标准来执行吗?
    因各地政府可能存在差异,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省市人社部门的权威意见执行。如果全国统一标准,建议先进行所有省市的政策梳理、汇总,然后逐项分析、采取对员工最为有利的原则办理。

  45. 针对各类法律问题,网上的答案百家争鸣甚至存在截然相反的答案,企业该怎么办?
    建议重点关注国务院及各部委、当地省市人社部门的权威意见,具体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为准。对于其他省市人社部门的意见,如有时间和精力,查阅了解即可。
    六、依据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大常委会修改,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大,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9年11月21日)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26日)
    1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2016年11月11日)
    14.《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2020年1月22日)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3日)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
    17.《教育部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
    18.《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人大,2016年9月29日施行)
    19.《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人大常委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21日修正)
    20.《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5日)
    2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2020年1月28日)
    2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2020年1月28日)
    23.《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30日)
    2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人大常委会,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修正施行)
    2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通告》(2020年1月28日)
    26.《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2020年1月29日)
    27.《速看!最全深圳职工疫情期间劳动法问题整理,事关你我他!》(“深圳工会”微信公众号,深圳市总工会,2020年1月30日)
    28.《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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