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传承财富,必要但非唯一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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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国画大师范寅先生因病去世,范老去世后,不仅留下了自己生前的大量珍贵画作,还留下了大量名人字画,价值不菲。范老生前立有遗嘱,名下所有财产归自己夫人所有。然而,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一代国画大师范寅先生因病去世,范老去世后,不仅留下了自己生前的大量珍贵画作,还留下了大量名人字画,价值不菲。范老生前立有遗嘱,名下所有财产归自己夫人所有。然而,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范老子女为了遗产归属,互相打起了官司,有子女质疑遗嘱的真实有效性,不认可遗嘱中的财产分配方式。各个子女之间互相出手,家庭关系岌岌可危。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老年人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生前分配,但是担心分配不均会影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甚至挫伤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因此,很多人选择了使用遗嘱的方式来安排传承事宜。可是由于遗嘱的效力及执行等问题,立遗嘱人不仅夙愿未达成,还可能导致子女们不惜诉讼的局面。如何看待遗嘱继承相关的问题?埃孚欧学院将从以下几点解读。
1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有哪些形式?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5种形式的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每种遗嘱都有其形式要求。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在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 哪些情形可能导致遗嘱效力问题?
遗嘱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但往往,遗嘱的真实性也遭到继承人们质疑。
导致遗嘱效力问题的因素有很多,具体列举如下:
1 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瑕疵,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的形式要件瑕疵,遗嘱是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例如,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时间。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并需要注明时间,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不满足法律规定的任一形式要件,都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3 多份遗嘱的效力之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继承人各执一词,请求确认己方遗嘱的效力否认其他遗嘱的效力。
4 处分了他人财产。公民在遗嘱中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5 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综上所述,多种因素都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如何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考验的不只是被继承人的智慧,还有律师的专业程度等。
3 如何订立有效遗嘱?
关于遗嘱,埃孚欧学院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1)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是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不同形式有不同的生效要件。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标注日期。代书遗嘱的内容要素要完整,尤其是遗嘱时间和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具有继承关系之外的亲属在场见证。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自行订立遗嘱,尽量不要选择打印形式书写遗嘱内容。
(2)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遗嘱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订立遗嘱很可能事与愿违。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不仅熟悉相法律,更具有实务经验,可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帮助:①帮助审查遗嘱内容,提供合法合理的财富传承方案;②帮助审查遗嘱的形式,确保遗嘱合法有效;③代管遗嘱,保证遗嘱有效执行。一份专业有效的遗嘱能够为后人少去很多纷争。
(3)优先选择公证遗嘱。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外,订立公证遗嘱时,公证员作为公证人可提供许多专业上的帮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份公证遗嘱只能由另一份公证遗嘱来撒销。因此,如果订立公证遗嘱后,又希望修改原来遗嘱中的内容,就只能另做一份公证遗嘱,或者到公证处去撤销原公证遗嘱。否则,即使后来又立了新遗嘱,但因其效力低于公证遗嘱,最终仍会按公证遗嘱的内容执行。
4 遗嘱继承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尽管遗嘱有种种优势,但是通过遗嘱传承财富仍存在先天不足。遗嘱继承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遗嘱的有效性之争。如前所述,存在影响遗嘱效力的多种情形,如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瑕疵、遗嘱的形式要件瑕疵、多份遗嘱的效力之争、处分了他人产、未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等。订立一份“完美”的遗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旦涉及重大财产利益,遗嘱的任何一点儿小瑕疵都有可能引起继承人之间的巨大纠纷。
(2)遗嘱管理及执行问题。谁来保管遗产?谁来执行遗嘱?有遗嘱却无法办理继承手续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是通过遗嘱传承财富需要解决的。而一旦有了纠纷并启动巨额遗产的诉讼,一般需要经历数年才能有结果,不仅花费巨大,而且遗产可能被冻结,诉讼的结果也很可能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愿。
(3)遗嘱本身的局限性。遗嘱只能明确财产的归属,却无法解决财产的分配、传递及管理等问题。换言之,遗嘱需要执行。而现实中,大多遗嘱执行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没有专业服务保障,更没有约束和监督,完全靠自觉自愿。当出现继承人能力不足、意见相左、诉求不满、产生猜疑等情况时,就容易发生纠纷,导致传承失败。同时,遗嘱不具备避债、避税等风险隔离功能,也不具备持续管理、防止分割的功能,无法有效保护财产。
对于拥有巨额财富的高净值人士,生前与死后普遍面临五大问题:企业经营问题,身体健康及意外风险,移民及境外税务问题,本人及二代婚姻风险和财富保值增值及传承问题。这些问题只靠遗嘱显然无法解决。遗嘱是单一的、静态的工具,无法实现公益与慈善、财富管理及风险隔离、赡养及抚养、财富传承等动态的、综合性的需求。遗嘱需要和保险、家族信托、家庭契约、法律委托结合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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