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3年3月15日,A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设立了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后因A公司与B公司间存在借款纠纷,经B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拍卖流程,法院作出裁定,由B公司受让A公司在甲公司的股权,2016年8月23日,股权变更完成登记。
2017年3月10日,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确定了2016年度公司股份分红的比例,B公司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参加了会议,其因接收A公司2200万股应分得的2016年度红利为人民币330万元。同年3月29日,甲公司将330万元款项支付给B公司。
A公司认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3日期间红利2,133,698.63元应属于自己所有,遂以B公司取得该部分分红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给予返还,并要求甲公司负连带返还责任。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遂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据此,请求分配利润的主体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时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权利,是一种成员权,只有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由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由期待性的权利转化为确定性的权利,性质上等同于普通债权,任何股东均可以依据载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没有持股数量或者持股时间的限制。在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前,股东所享有的仅是期待权而非确定性权利,在股权发生变动后,这种期待权进行概括移转,即由新股东享有。期待权属不可分割性权利。
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股权的重要内容,股东转让股权,原则上应认为利润分配请求权一并转让,但应当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享有的是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是股东基于成员资格享有的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属于股权组成部分。股东转让其成员资格的,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一并转让。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享有的是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已经独立于股东成员资格而单独存在,即债权。股权系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权利集合,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基础是股东身份。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签订转让协议即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股东权利的让渡及对价达成一致。转让行为应以股权所随附的所有股东权利一并转让为常态,以股东权利部分保留为例外。例外情形一般需要当事人在转让协议中以特别约定的方式加以明确,且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能侵害他人合法利益。若转让双方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利润归属问题无特别约定,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亦应当随原股东全部股东权利一并整体转让给受让人。原股东对转让前的公司盈利或是转让后的公司盈利,都将不再享有分配请求权。
本案中,B公司系经过人民法院公开拍卖程序取得的诉涉股权,取得股权时尚未作出分配决议,故该股权涉及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仍属抽象的期待权,而未转化为债权。A公司公司在拍卖后即不具有股东身份,亦无权在拍卖后继续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因此,B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
三、相关分析
根据上述判决及类案检索,我们可以归纳出此类案件在实务中的处理规则:
首先要分辨利润分配请求权(上述判决中的“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上述判决中的“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区别。利润分配请求权系股东权的一种,不能与股份分离而存在,当股份转让时,应一并转移于股份受让人。给付请求权则是对经股东会承认的确定的分配金额的具体请求权,属于债权,可以与股份分离而独立存在。
所以,股东转让其股权以后,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得再主张;而对于利润给付请求权,则应当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果利润分配金额已经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明确,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未将此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同时转让方对于该给付请求权的行使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则对其请求通常予以支持;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前的股利有特殊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处理。
四、相关建议
作为股权转让方,为了避免转让股权后丧失持股期间的利润分红,可以选择以下路径来维护自身投资利益:
1.在公司作出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前转让股权的,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之前公司利润归属。可以调整股权转让价格,将可获得的分红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内;也可以或在协议中加入公司为签约主体,约定公司利润分配后直接支付至转让方账户;或双方直接约定受让方未来收到分红后再转给转让方。
2.在公司作出具体利润分配方案之后再转让股权的,建议公司拟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如果仅有分红决议而不包含具体内容,可能会被认定为无具体的给付请求权。另外,还需注意利润分配方案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产生,若存在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分配方案被认定为违法或无效,也可能导致无法获得分红的不利后果。
作为股权受让方,也建议提前与转让方明确约定转让之前的公司的分配利润归属,避免出现纠纷,增加讼累。
股权转让后,转让前未分配的利润归谁?
作者:周丽萍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一、案例 2013年3月15日,A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设立了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