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实操4要点

来源:劳动法先生

文章摘要
1. 合同签订:劳务合同or劳动合同?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存在争议。

1. 合同签订:劳务合同or劳动合同?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存在争议。
徐律师建议建议:返聘人员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按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返聘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双方签订劳务合同。这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规避企业用工风险。
2. 工伤风险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的,退休返聘人员不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保护。劳务人员工作中受伤的,用人单位无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向劳务人员承担工伤赔偿。
但这不代表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赔偿,用人单位需要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雇主责任。
鉴于返聘员工无法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担用工风险。
3. 劳务报酬、加班费、带薪年休假、解除补偿等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的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企业应当支付劳务报酬。
对于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如何支付,完全遵照双方之间的约定,计薪方式按月、按天、按小时都可以。
劳务人员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加班费、带薪年休假、解除补偿等均是劳动关系所享有的权益,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劳务人员不享受上述待遇。也就是说,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 工资纳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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