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会议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健全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探索形成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方面制度。要坚持试点先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改革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探索实行政事权限清单、机构编制职能规定、章程管理等制度。
寥寥数语,却释放出巨大的信号。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国家早些年就在一些地区与高校进行了试点,面对当前科技成果转化难题,这一政策更彰显了国家深化改革的决心。
二、问题的提出
当前形势下,国家每年对高校和科研院所投入了大量科研资金。一方面,产生了众多技术成果和专利,发明专利的数量甚至比美国还要高出一个数量级;另一方面,科研成果转化率却很低,根据教育部以及patsnap数据库的显示,中国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仅为6%左右,而早在2010年,美国大学专利的转化率就达到50%左右,世界顶尖高校每年能够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数千万美元的收入,并能孵化众多科技创新型企业。专利数量极多的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反而很少,流入科研人员的奖励与报酬就更为可观。究其转化率低下的原因,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的脱节是一方面,转化制度的影响更甚:科研人员不能从科研成果中获得切实的好处,就不可能有长久的动力去做迎合市场的研究,形成了恶性循环。某些情况下,容易造成教授得不到股权,学校搞不成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得不到科技型企业的尴尬局面。
三、困局的原因——“分粮”不“分地”
1.《专利法》机制下的奖励后置
科研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一览表 | ||
有关权利归属 | ||
第六条第一款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 |
第六条第三款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二条 |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 |
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句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
有关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报酬 | ||
第四十五条 |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 |
第六条 | (六)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 |
第七十六条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 |
第三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句 |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 |
笔者整理了有关权利归属与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现行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职务发明绝大多数情况下归属单位所有,法律仅在“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一处留有可供自行约定的空间。简言之,只有在科研人员完成发明创造不是进行其本职工作,也不是单位分配的任务,而是自主进行的情况下,才能根据该款与单位约定归属。对于高校与科研院所而言,主要是执行各类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很明显,《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约定原则并不适用于职务发明这类科技成果。
虽然一系列法条中都体现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并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还规定了不低于50%的比例,但是这些都是后置奖励,即“分粮”而不“分地”,科研人员并不享有所有权,只有当科研成果被转让或者许可之后,科研人员才能从中得到部分收益。
2.、国有资产转移受限
法律如此规定,一定程度上也试图刺激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但事实上,科研成果转化在实践中存在严重的困难。对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管理者而言,科研成果多属于国家所有,在权力下放后,高校院所被要求承担起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但转化就涉及定价问题,定价的高低涉及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一根红线没有人愿意去触碰,导致“宁可放旧,也不放手”成为高校管理部门的主要心态,这种心态也直接导致转化效率的低下。
对于科研人员而言,奖励后置本就抑制了他们的积极性,当进行转化以及事后奖励时,还需要市政府、区政府、工商局、国资委等十多个行政单位的确认,其时间成本与转化成本给实际转化造成了严重的困难。科研人员往往也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一方面想要促成转化,一方面自己又不是权利人,成果转化还得依靠单位领导的拍板与管理部门的审批。出于职业前途的考量,高校科研人员往往更青睐撰写高质量的论文,相比来说更容易评上职称。
四、新政出台——先“分地”后“分粮”
《方案》的通过,旨在解決国家法律和改革政策在本市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具体来说就是“有权转”(解决权益问题)一“愿意转”(解决动力问题)一“转的顺”(解決体制机制问题),为制度改革和相关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有力保障。《方案》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健全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探索形成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方面制度。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对科研人员直接“分地”,科研人员成为共有权利人后,如果与单位之间没有约定,科研人员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无须征得单位同意,只需将收取的使用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可见先行“分地”之后,成果转化具有了更广阔的操作空间。先“分地”不仅实现了产权的清晰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人人格化,还实现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权向职务发明人的实际让渡。高校院所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只需配合支持职务发明人的转化决策,降低了行政人员的决策风险。先确认职务发明人的科技成果权属,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程序上也更为简单,时间短,制度成本低。
其实早在2016年1月,西南交通大学就颁布实施了《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简称“交大九条”,推行了职务发明的混合所有制。据西南交大统计,在“交大九条”颁布的一年多时间里,已有168件职务发明专利完成分割确权,16家高科技公司成立。而在2010年至2015年的6年间,西南交通大学仅14项专利获得转化,收入158万元,而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和专利奖金支持超过900万元。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后,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入股总值超过1.3亿元,带动社会投资近8亿元,此举亦得到了市委和政府的支持。
北京市人大亦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且赋予了科研人员一定的科技成果自主实施转化权。
由此观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是一种趋势,相关法律法规会不断完善,各地试点工作也在逐步探索,越来越多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转化制度将迎来改革。
五、无形资产管理服务作用凸显
有了政策的指引,科研成果的转化更依赖于高校与科研单位的落实,在赋予了更多自主权之后,各单位如何制定分配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既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不触碰国有资产流失的红线,又要最大程度的响应政策号召,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达到多方共赢的局面。具体而言,新制度的设计需要考虑到:
1.合法性
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的转化往往涉及国有资产,在采取新的转化模式后,也应注意不违反国有资产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保证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稳定合作;其次相关的权利归属协议本身也应具备法律效力,不突破众多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规定。
2.合理性
以往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分配制度下,科研人员往往难以从科研成果中获得切实的好处,在设计职务成果管理制度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研发资源、原始资料、科研人员的贡献等,采取对科研人员更为激励的态度,使其能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的对价,促进单位与科研人员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在架构的设计上,也应考虑到制度本身的创新可持续,保证科研工作持久的动力。
3.能与企业有效衔接
在科研成果转化这一阶段,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授权应当更加规范和便捷,推动知识产权带来现实收益,同时也要降低相应的交易成本,符合当前市场的交易习惯,保证企业与科研单位的有效衔接,为后续合作提供坚实基础。
此时优质的无形资产管理作用尤为突出。对于职务成果的管理,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火石知识产权团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现有的《科研技术成果权益分配方案设计及制度完善》法律服务产品可以满足各类科研院所、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应对上述新一轮知识产权政策红利和发展机遇的现实需求,合法、合理、有效地实现职务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制度再定义和新升级。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愿意与各类创新主体群策群力,共同迎接新一轮科技转化高潮的到来。
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火石知识产权团队”常年为广大客户提供无形资产管理、咨询、融资、居间、战略策划服务。由资深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组成无形资产管理一站式服务团队,为广大机关、团体、企业、社会各界提供“无形资产运营总监”专项外包服务解决方案。团队创新性推出“智力成果"经纪人服务产品和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居间服务产品,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为高校和科研院校的成果转化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8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
3.佑斌:《中国版“拜杜法案”来了吗?中央强调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4.国家知识产权局法条司:《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7页。
5.康凯宁、刘安玲 、严 冰:《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基本逻辑》,载于《中国高校科技》2018年第1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