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权益保护的问题都会被重点关注。我们所关注的权益并不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也包括广泛意义上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维权难”是很多人的共识。一方面,维权成本高,不仅耗费时间、精力,还可能涉及财力、物力。另一方面,维权的获益往往较少,与投入的成本可能不成正比。维权要取得较好的效果,通常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毕竟维权对于多数个人或企业来说都并非常态。但是,聘请专业人士又会增加成本,且权利人对于专业人士的判断也缺乏经验,有时并不能找到可以真正解决问题的律师。为此,我们也不断在实务中思考如何更加高效率、低成本、且前置性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今天试着从保险产品到角度,以专利权保护为例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专利执行保险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是知识产权权利中的一种,针对该专利的保险承保的责任是:发明专利被侵权后,专利权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所付出的成本;即,被保险人因他人侵犯其专利权而花费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其中,调查费用系指被保险人起诉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法律费用系指被保险人起诉时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专利执行保险可以对单一专利进行承保,也可以企业为单位,概括承保其享有的各项专利权,采用后者,或能得到更为优惠的承保条件。具体而言,承保方式一般包括:
(1)独立赔偿限额方式。比如说,每件专利赔偿限额10,000元,按费率8%计,每件保费800元。
(2)以企业为单位的投保。例如:企业所有专利总赔偿限额100,000元,按费率5%计,保费5,000元。
(3)以保费倍数计算赔偿限额。假设企业缴纳保费10,000元,赔偿限额为保费15倍,则共计150,000元。
(4)以专利为单位投保。举例说,每件专利保费1,000元,赔偿限额为保费10倍,即最高赔偿额为10,000元。
另外,专利执行保险的赔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一,发生专利侵权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间内;二,起诉的时间亦要在保险期间内;三,限定为首次侵权;四,如果发生多次专利侵权事故的,累计赔款不超过保险金额;五,需要符合《专利法》的强制性规定。
从上述赔付条件来看,在实操过程中,我们建议被保险人即专利权利人注意以下几点可能导致拒赔或不能足额赔付的情形:
《专利执行保险》目前仅承保大陆范围内的发明专利;
“首次侵权”的时间应发生在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
所谓“调查费用的合理性”一般依据保险公司制定的固定标准。
而对保险人来说,我们认为,承保此类保险产品需要关注:
如何通过大数据及专业判断以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不同专利之间虽具有相似性,但是面临的侵权风险并不完全相同;
同时要避免保险产品成为“专利流氓”的索赔工作;
以及在代位求偿方面,要考虑如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相互协调。
目前来看,专利执行保险还在试水阶段,而且鉴于实务操作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尽管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颇大,但还鲜有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一类的保险产品。但是,以保险产品来降低权利人的被侵权风险和维权成本,确实不失为一种可以进一步开发的模式,律师也将在此产品的开发、设计、风险评估、及后期求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保险的海外经验
继续以知识产权保险为例,海外市场有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保险 (IPI: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其既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保险,也向知识产权侵权人提供保险,具体承保事项包括:索赔咨询、被侵权产生的损失、索赔产生的法律费用、反索赔产生的法律费用、反索赔失败产生的责任。而就保险费率的确定,被保险人可向专业保险经纪人进行询价和评估;且部分保险公司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分析系统来确定风险及对应的费率。此外,保险公司会根据每家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灵活和个性化的费率。
就理赔方面,海外保险人则主导整个理赔过程,其负责判断案件是否有获胜可能,并有权决定是否启动法律程序。若与侵权人达成和解而被保险人不接受合理的和解金额,保险人甚至可以拒绝支付继续索赔的法律费用。可以说,海外相关保险产品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都更为完善,而且保险产品所承保的责任类型也更加丰富。
国内保险产品开发的探讨
在权利人的权益有保险覆盖的情况下,因为维权成本得到保险保障,权利人少了成本顾虑,且保险人集中风险后,在维权手段和资源上更具优势,对侵权人产生更大威慑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良性发展。无论是最狭义的财产保险,还是今天讨论的知识产权保险,都是如此。
社会风险广泛、多样,保险产品在权益保护方面有着丰富的使用场景,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有一种意识,即只要有某一项权利希望被保护,则其或就有一个对应的保险产品,或者说,所有的社会风险,都可能通过保险的手段加以管理和控制。国内民众的保险意识在逐步提高,除了传统险种外,大量创新险种,特别是责任险、信用险、保证保险产品的不断研发,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也符合保险本身的社会意义。
在此我们也建议保险人在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条款的研究方面有更多的尝试。从长远看,这对推广原创、扶持创新、加速改革、推动经济和创造力发展都将大有裨益。
如何通过保险产品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从专利执行保险说开去…
作者:任伟哲 阎冰 宋佳来源:星瀚微法苑

每年“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权益保护的问题都会被重点关注。我们所关注的权益并不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也包括广泛意义上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维权难”是很多人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