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
诉讼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把利剑,旨在防止诉讼中可能承担责任方隐匿、转移财产,进而保障将来生效判决顺利执行。但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应当合法与合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应当与保全金额相适当,否则,申请人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对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即如何认定保全错误,进行归纳总结,供读者参考。
一、关于追究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之诉的请求权基础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追究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之诉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裁判规则
(一)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
1、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根据参考案例:陈应桂、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化县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47号】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与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之间存在差异,当事人认为合理的诉请却未得到人民法院认定支持的情况并不鲜见。倘若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即认为构成“申请有错误”,并一概要求申请人承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作出规定的立法本意。因此,该条法律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即法律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
故,在参考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47号】,陈应桂与永龙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陈应桂起诉永龙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提交了相应证据,经法院审理认定,永龙公司确实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故应当认为陈应桂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系为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保障其合法民事权益实现的诉讼行为,就该申请陈应桂依法提供了担保,所以法院认为,陈应桂申请财产保全不具有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
2、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要综合考量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还要将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结合申请保全的金额、对象及方式是否适当进行综合考量,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通过参考案例: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47号】可知,中金实业公司提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商初字第2号案的诉讼,诉请请求巨额赔偿,明显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该案的起诉缺乏合理性,同时,中金实业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也缺乏适当性。因此,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商初字第2号案件中,中金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而且中金实业公司因提起该案诉讼缺乏合理性、申请财产保全缺乏适当性,在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客观上也给青岛渝能公司造成损失,在参考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中金实业公司应因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赔偿青岛渝能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二)因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行为与损失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判断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是否错误,不能简单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依据,而须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申请人存在损失、该申请保全的行为与被申请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以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或诉讼请求未被支持来判断申请人保全错误,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参考案例:刘林锁、郑文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46号】可知,该案中,虽然保全申请人郑文海的诉讼标的与法院审理后判决的金额不一致,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民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可了双方有真实的转让合同关系,并非虚构事实。保全被申请人刘林锁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利息损失、房产损失等与郑文海申请财产保全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人民法院认定保全被申请人刘林锁要求赔偿保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结语
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即申请人承担损害责任在构成要件上须有过错;关于申请人过错的认定,应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客观不法性等方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放眼全国法院,在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保全错误,人民法院均持谨慎态度。
浅谈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之诉所涉法律问题
作者:魏小亮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 导读 」 诉讼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把利剑,旨在防止诉讼中可能承担责任方隐匿、转移财产,进而保障将来生效判决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