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史话
艺术创作的媒介由传统戏剧舞台转为电影时,购买版权成为制片方摄制影片的必备前提,这在“文明戏”时期鲜有触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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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剧版《毒玫瑰》本为著名粤剧老倌薛觉先最负盛名的一部拿手戏。1934年,利希立创办“利东影片公司”(以下简称为“利东”)聘请薛觉先先生为主角,就是想拍这部《毒玫瑰》,结果利东因为声机发生问题,薛觉先便和利希立取消合同,而和邵醉翁的天一公司立约开拍,于是不到半月《毒玫瑰》便成了天一港厂的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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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希立见状,拉来原编剧之一的欧汉扶(艺名“最懒人”),延请高露云律师在香港法院控告天一公司,声称其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擅自开拍《毒玫瑰》影片。这一张诉状导致天一公司原定于1935年元月1日在中央戏院公映的计划不得已暂停。天一公司旋即延请罗文锦律师主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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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玫瑰》版权原为“和平公司新景象粤剧班”班主马斗南所有,1929年春马斗南将该班售予“大东公司大江东班”,而“大江东班”班主,就是利希立,于是利希立认为《毒玫瑰》版权自然归其所有。按照香港法律版权不必注册,也受保护,所以利希立控告天一公司侵占版权,要求赔偿损失十万元,同时并申请法院将该片执行扣押,不准出口和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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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公司主张本案版权实际为“白虹编剧社”所有,编剧者是一个团体,而欧汉扶作为编剧者之一,不能代表“白虹编剧社”。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方利希立负担,邵醉翁所在的天一公司胜诉,案件告一段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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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利希立病笃,原告之一的欧汉扶在利氏逝前一日旋即改变立场,延请施露华律师致书于高露云律师,声明其自动放弃原告地位,而利氏此时也已辞世,案件缺了原告,天一公司才自此摆脱了讼案的纠缠。[4] 影片终可于1937年12月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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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后,天一公司又遭遇到另一起版权官司,因《火烧阿房宫》的摄制权未经原作《日月星》著作权人许可而被提起控诉。虽然原告方更主张和解的方案,和解不成时才选择以诉讼。[7]却也说明在影片公司南迁香港的转型期,“版权”成为电影工业化制作下的一块金字招牌,不仅是对这些名著的文本活化令影片公司声名鹤起,而如何购得作品的版权也成了公司需以重金投入更得心平气和去对待的事了。
看《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怎么说:
作为公司核心资产的版权及其对挂牌的影响
对于大多数影视传媒公司来说,影视项目的版权,以及基于这些项目所形成的行业地位,一般是影视传媒公司最为核心的资产。因此,针对版权所引发的纠纷,往往也会对公司的融资乃至挂牌上市构成较为直接的影响。
[3]《邵醉翁擅自开拍毒玫瑰一片,利希立要求赔偿损失十万元》,《电声日报》第7期。《毒玫瑰讼案邵醉翁胜诉》,《电声》1935年第18期。
[4]《毒玫瑰已解决》,《天文台》1937年第29期。
[7] 《天一公司拍片又起纠纷》,《电声》1935年第46期。
“邵氏”×版权:香港电影首例版权案
作者:李鹰来源:TA娱乐法

知产史话 艺术创作的媒介由传统戏剧舞台转为电影时,购买版权成为制片方摄制影片的必备前提,这在“文明戏”时期鲜有触及到。 1 粤剧版《毒玫瑰》本为著名粤剧老倌薛觉先最负盛名的一部拿手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