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种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的标识。在现代经济中,商品侵权现象也频繁发生,其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案例一:“茶颜悦色”pk“茶颜观色”——两茶相争“悦”者胜
“茶颜观色”商标由柴某于2008年申请注册,但不存在真实的经营行为,后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于2018年从第三方处受让获得该商标,其前身为广州凯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成立,取得“茶颜观色”商标。
2015年,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获得了“茶颜悦色”35类及4302类图文商标,并于2017年取得“茶颜悦色”20类文字商标。
第一轮PK: “茶颜观色”商标注册在先,于2019年10月先提起诉讼,洛旗公司诉请“茶颜悦色”商标侵权,要求“茶颜悦色”方赔偿损失、发表致歉说明,2020年4月一审法院公开审理,最终认为“茶颜悦色”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茶颜观色”虽注册在先,但并未实际使用,且无市场知名度。
第二轮PK:2020年8月,茶悦公司以使用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70万元,将“茶颜观色”关联公司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其系洛旗公司加盟商)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茶颜悦色”茶饮料系网红品牌,在长沙等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力。门店招租、室内标语、室内海报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与原告茶饮料共同构成紧密结合体,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被告一、二(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广告宣传中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电卡等元素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一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发布“茶颜观色商标2004年由BOSS注册,2008年取得茶颜观色商标权”类似内容,与商标申请注册实际情况不符合,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刘琼饮品店未获得凯郡昇品公司的授权指导,故刘琼饮品店与洛旗公司属于对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后洛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二审审理认为:
(一)关于案涉商标装潢元素的认定:茶悦公司及其品牌创始人吕良自2013年12月经营第一家饮品店开始,在不同或者同一时期的使用的装潢元素并不完全相同,如门店招牌仕女图有六种式样,而茶悦公司主张保护的装潢元素为十二项,经逐一分析后认为,在被上诉人主张的范围内,能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的原色包括:白色竖向字体、门店招牌(不包含“茶”字纹色彩)、“雨天半价”标语。
(二)关于案涉商标知名度的认定:茶悦公司销售时间长达八年,销售区域由长沙扩张至湖南省甚至全国省市。截至目前,其实体门店已达到200余家,在茶饮料占据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且根据相关报道涉及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多个层次,宣传推广时间持续较长,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认定茶悦公司的商品具有一定影响力,茶悦公司在宣传商品的同时发布了上述商品装潢,媒体对“茶颜悦色”品牌进行宣传推广时,大量展示了该整体形象,因此可认定该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上诉人与茶悦公司使用的外部轮廓相同、茶叶片及色彩基本无差别,文字及色彩高度近似、排列组合相同,构成高度近似,因此可认定两者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较高混淆度。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1日开始使用,并于2016年开始在门店集中稳定使用,在市场中形成一定影响力。而上诉人最早使用“茶颜观色”为2017年8月,晚于茶悦公司开始使用的时间。上诉人洛旗公司在明知上述装潢产生一定影响力后开始使用与其相似的,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海澜之家”商标侵权案
海澜之家创建于1988年,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澜之家)共申请注册了5103件商标,涵盖“海澜之家”“男人的衣柜MENSWARDROBE”“海澜优选”等多个品牌商标。
2017年8月1日,蔡某某申请提交了“宝妈的衣柜”商标,该商标指定使用在“针织服装;鞋;袜等”第25类商品上。2019年12月7日,“宝妈的衣柜”商标通过审核。12月25日,海澜之家对“宝妈的衣柜”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持有的“男人的衣柜”等3件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请求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宝妈的衣柜”,与3件引证商标“男人的衣柜”在文字组成、含义等主要认读部分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宝妈的衣柜”予以维持。(“诉争商标”是指在商标申请或商标使用过程中存在争议、纠纷和抵触的商标;“引证商标”是指商标局在驳回你的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注册了的与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海澜之家对此裁定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请。
海澜之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宝妈的衣柜”与引证商标“海澜之家”在文字排列、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同时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广告宣传中一直将“海澜之家”和“男人的衣柜”组合使用,并为消费者熟知,已取得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根据我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最终认为双方商标构成相似,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海澜之家”对“宝妈的衣柜”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做出裁定。
(三)商标近似如何判断?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和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原则为: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和知名度越强,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力度亦越大。
遵守法律,维护知识产权,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以案释法——商标权侵权如何界定?
作者:昌曼来源:丰国律师

商标是一种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