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下午,首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研讨了“《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本次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主持。京城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许兰亭、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朱勇辉、毛洪涛、钱列阳等先后作主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等专家学者作了精彩点评。
以下是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
01、我今天谈的第一点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
今天主题是《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即便在《监察法》施行背景下,我们刑事辩护还是以审判为中心,这点是不容动摇的。我们看《监察法》,跟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有不同的地方,也有大部分是相似的地方。不同的地方就是调查机关不一样,原来有纪委的双规,有纪委的调查,有反贪局的侦查。这次反贪局转隶监察委了,纪委的调查都归于监察委。监察委有12项调查措施,讯问、询问、查封、冻结、扣押等等,留置,最主要是留置,跟以前双规有许多不同之处。《监察法》没有规定律师怎么介入。跟以前反贪局的侦查也好,跟纪委的调查也好,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这是属于调查阶段,如果这个案件监察委的调查结束了,下一步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构成职务犯罪了,贪污受贿等构成犯罪的就移交司法机关了。不构成犯罪的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移交检察院。同样检察院还是审查起诉,起诉不起诉还是检察院的职权,还是检察院的职责。《监察法》主要解决调查问题,至于调查结束,到了检察院,同样检察院、法院和监察机关的关系还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结果无非两种:起诉和不起诉。起诉就到法院,不起诉这个案子到此就结束了,监察委可以提出复议。从这点来说,到了检察院阶段,以及以后到法院阶段,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还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检察院一旦起诉到了法院,无非有罪和无罪两个结果,无罪又分证据不足的无罪和法律上的无罪,不管哪一种都是无罪。在有罪情况下更复杂了,涉及此罪彼罪、量刑轻重等问题。不管怎么样,还是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其实我们《监察法》也体现了这条,也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比如33条,在搜集证据的时候,要以审判为标准来搜集证据。刚才矿生讲了,33条规定了调查阶段的证据可以转化为诉讼证据,交给检察院。同时33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还是体现以审判为中心。搜集证据、调取证据、审查证据等,得按审判的要求,看看符不符合审判的要求,审判的要求应该是最终的要求,也是一个最后的标准,如果认为没达到审判的要求,那调查结束以后不需要移送起诉了,因为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达不到证明犯罪的标准和程度,所以《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固定证据的时候,审查运用证据的时候,要有一个标准,什么标准呢?就是审判阶段关于证据的标准,关于定罪的标准,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相一致,《监察法》也强调非法证据要排除。我认为还是以审判为中心,这个对防范冤假错案还是有重要意义的。
这几年来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不仅《监察法》,包括今年1月份党中央国务院发的关于扫黑除恶的通知当中也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其中提到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把好四关,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这是扫黑除恶斗争的要求。《监察法》也体现了这个精神,所以我认为我们还是以审判为中心。
审判为中心,从调查阶段开始,心中要有审判的目标,要时刻绷紧这根弦,构成起诉条件就移送检察院,不够的就不需要移送,检察院起诉的时候同样要以证据为标准,看起诉的证据达没达到法律的要求。
既然以审判为中心,我们以前也讲过多次,刚才说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这些东西要坚持,证据够就是够,不够就是不够。几个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监察委解决的是调查问题,最终起诉不起诉,由检察院依法决定,到了法院定不定罪,定什么罪,罪轻罪重,量刑轻重由法院依法裁判。
监察委移交过来的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能会见、阅卷,通过会见、阅卷会发现一些问题,作为律师来讲我们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我们从自己的角度上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如果发现问题该提就提,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要提,不要有丝毫犹豫和顾虑,这是律师的天职,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依法依规辩护,不要有什么顾虑。
02、第二点意见,我们要重视量刑辩护
到了法院以后,有罪和无罪两种情况,无罪的情况比较少。有多种原因,也可以说我们算精密司法,日本是精密司法,我们也可以说是这样,职务犯罪案件经过调查,监察机关的调查,经过审查起诉,到法院很多已经过滤掉了,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已经过滤掉了,能够起诉的就说明有一定的证据,即便个别案件不能完全达到起诉标准,但绝大部分都达到这个标准了,到法院以后我们也要重视量刑辩护。首先要考虑无罪辩护,确实无罪辩护有可能、有基础、有根据当然要考虑,如果不可能,我们要考虑量刑,因为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也是一种成功,也是一种司法公正。
这次《监察法》31条、32条也规定了,自首、立功、悔罪认罪、退赃等,如果在调查当中有这些情况,监察委在移送案件的时候也要提出来自首、立功等问题,也可以建议检察院从宽处罚等等。我们作为律师也同样要重视量刑的辩护,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自首、立功、退赃、悔罪认罪等等,要作为重点。定罪和量刑是可以分开的,定罪阶段可以做无罪辩护,量刑阶段可以做罪轻辩护,这个不矛盾,法律也是允许的。
总之我们要认真学习《监察法》,坚决贯彻《监察法》,机遇偏爱有准备的头脑,自己学通学懂,做好准备,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贯彻落实监察法 依法行使辩护权
作者:许兰亭来源: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

3月26日下午,首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研讨了“《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 本次论坛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