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昆仑万纬(300418)董事长周亚辉与妻子李琼离婚创下A股最贵离婚案,划转股份市值高达70多亿元,离婚所涉标的额巨大,可见,如今离婚财产分割不再仅仅是不动产、车辆及存款。在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涉及到《婚姻法》、《公司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规定,实践中不同的离婚案件存在差异性、不同法官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也持有不同观点、适用法律不同均会导致案件审理结果有所不同,因此,离婚股权分割也成为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课题,本文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框架下对离婚公司股权分割常见问题的司法裁判观点进行梳理仅供参考。
如何认定离婚分割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取得时点
a.婚后取得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b.婚前取得
诉争股权系一方婚前取得,该部分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部分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取得方式
(1)股权系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婚后出资或受让取得股权,虽然股权取得是在婚后,但却来源于婚前财产,对于该部分股权,另一方无权主张股权本身的权益,但可以主张股权收益。
(2)股权系婚后共同财产取得
夫妻双方在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或受让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股权系婚后继承取得
a.离婚前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那么所继承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继承中,如果遗嘱明确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那么所继承的股权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b.股权系离婚时继承取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对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据此,离婚时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条件是遗产已经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
(4)股权系婚后借款取得
我国婚姻法遵循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除有特别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婚后以借款形成的财产权利(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根据《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股权分割原则
离婚股权分割应遵循公平诚信、便利生产生活及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实践中常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责任问题:
1 一方隐匿夫妻共有股权的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单方转让夫妻共有股权的责任
对于该问题法院从两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个方面,持股一方是否有权单方转让?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可见,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法律特征,公司股权不仅仅是财产权还包括股东参与决策、管理公司的权利,配偶仅享有财产权而不当然享有股东身份权,因此,持股一方作为股东有权单方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权。
第二个方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三个因素:
(1)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串通损害配偶的利益;
(2)受让方是否为恶意;
(3)受让方是否支付合理的对价。
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损害配偶的利益、受让方为恶意、未支付合理的对价,法院会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非股东配偶可以就股权或股权折价款主张权利;反之,法院则会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非股东配偶仅可以就股权转让款主张权利。
3 代持股的分割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可见,法律承认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离婚实践中对于股权代持有两种情形:
(1)配偶一方为名义股东,另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一方与第三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配偶一方代第三人持有公司股权,另一方主张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其能举证证明出资款是配偶出资,其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反之法院不予支持。
(2)配偶一方为实际股东,另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一方与第三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第三人代配偶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另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其能举证证明配偶一方实际出资,则其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反之法院不予支持。
惊!!!离婚分走70亿?(上篇)
作者:苏敏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最近昆仑万纬(300418)董事长周亚辉与妻子李琼离婚创下A股最贵离婚案,划转股份市值高达70多亿元,离婚所涉标的额巨大,可见,如今离婚财产分割不再仅仅是不动产、车辆及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