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典型案例(四)

来源:天津三中院

文章摘要
12月17日,天津三中院召开“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白皮书》《供应链金融风险提示书》,以及涉及促进金融回归价值本源、

12月17日,天津三中院召开“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白皮书》《供应链金融风险提示书》,以及涉及促进金融回归价值本源、弥补金融风险漏洞、稳定裁判规则预期、强化市场规则引领、彰显司法谦意温情等五类共10件典型案例。现将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强化市场规则引领 促推金融创新法治化
案例七 某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机械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对19项设备开展融资租赁,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起诉。承租人抗辩案涉租赁物低值高估,不具备融物属性。
法院经审查认定:具有高度盖然性真实存在的租赁物的价值加总,其集合价值能够达到租赁物集合价值的70%以上,应当认为案涉租赁物尚未达到严重低值高估的程度。
典型意义
本案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关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判断标准,以大部分租赁物真实存在具有盖然性作为裁量标准,认定案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有效成立,对集合性动产融资租赁案件认定低值高估、租赁物真实存在等争议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八 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独立保函纠纷案
该案中,某银行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开具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作担保,受益人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以出现合同约定违约事项向银行索赔,银行支付保函款项后,某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不存在违约事项,故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审查后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明知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仍据此申请付款,属于滥用权利,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典型意义
独立保函具有单务性、独立性和单据性,除法定情形外,开立人只能以受益人提交单据与独立保函文本的规定不符为由提出抗辩,而不能依据独立保函文本以外的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进行抗辩。独立保函受益人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该行为构成保函欺诈。本案适用有限性及必要性审查原则,判断受益人有无行使索赔权的正当理由及其索赔声明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有助于维护独立保函见索即付制度价值,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可为类案处理提供有益参考。
案例九 某国际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合同案
该案中,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国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并针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融资租赁履约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某国际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单特别约定内容与保险条款的约定不一致。后因某融资租赁公司逾期,某国际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支付案涉未付租金等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特别约定是根据案涉融资租赁模式特点,对通用保险条款作出的相应调整,更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保险通用保险条款与特别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约定,并且因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免赔范围无法固定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一方的解释,故某财产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款。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为嵌套式融资租赁提供保证保险的新类型案件。该批案件的妥善处理,既对嵌套式融资租赁、保证保险合同审理规则进行了探索,让司法对金融创新矫正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也推动嵌套式融资租赁等“变型”业务回归本源,保险模式创新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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