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诺谭之《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废债的认定标准》

来源:鑫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4年1月19日下午,本年度第1期鑫诺谭在总部十六层第八会议室举行。本期鑫诺谭由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李梅律师主讲,主题为《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废债的认定标准以及新<公司法>相关法条的变化》。

2024年1月19日下午,本年度第1期鑫诺谭在总部十六层第八会议室举行。本期鑫诺谭由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李梅律师主讲,主题为《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废债的认定标准以及新<公司法>相关法条的变化》。鑫诺律师通过现场和线上两种方式参加了讲座。
李梅律师讲解了新《公司法》出台前、在公司资本认缴制的大背景下,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以达到逃废债目的的认定标准,并结合类案检索的八个典型案例,介绍了法院主要的几项考量因素:转让的股权是否进行了实缴出资;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前还是后;转让股权的股东对债务是否明知或应知;转让股权时股东是否有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处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是否支付了对价;股权接收方是否具有购买股权、经营公司的能力;转让股权时是否通知了债权人等。
李梅律师又结合新公布的《公司法》,针对相关法条的变化进行了解读。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特别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新增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定。这一规定无疑为公司债权人维权增加了新的救济途径,有力于营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
之后,李梅律师及现场同事结合自己承办的案件,深入进行了探讨交流,大家踊跃发言、现场气氛热烈。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公司法专委会也将继续通过鑫诺谭与大家分享相关条文的解读及适用,共同提高公司法相关业务的知识储备及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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