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的要求,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除此之外,部分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应发布了企业延期复工或企业灵活安排复工时间的通知。由此,各地企业需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安排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我们按照当地政府是否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限为标准,整理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部分省市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支付方式,以供参考。
一、当地政府未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限
此类情形包括北京1、天津、四川2等省市。此类地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下:
(一)北京市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1月27日 | 1月28日 | 1月29日 | 1月30日 | 1月31日 | 2月1日 | 2月2日 |
状态 | 1月24日至1月30日为原春节假期 |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 | |||||
工资 | 1月25日初一至27日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支付3倍工资;其他四天属于休息日,上班的,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3 | |||||
不上班:无需调整工资4 | |||||||
日期 | 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及之后 | ||||||
1.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2.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的职工,各企业应当对其加强体温检测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做到防护工作全员覆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3.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4. 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5. 患病的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6.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 |||||||
(二)天津市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1月27日 | 1月28日 | 1月29日 | 1月30日 | 1月31日 | 2月1日 | 2月2日 |
状态 | 1月24日至1月30日为原春节假期 |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 | |||||
工资 | 1月25日初一至27日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支付3倍工资;其他四天属于休息日,上班的,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无需调整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3日及之后 | ||||||
状态 | 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暂不复工。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官方暂未明确要求企业安排调休或支付2倍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 1.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资、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4.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三)四川省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1月27日 | 1月28日 | 1月29日 | 1月30日 | 1月31日 | 2月1日 | 2月2日 |
状态 | 1月24日至1月30日为原春节假期 |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 | |||||
工资 | 1月25日初一至27日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支付3倍工资;其他四天属于休息日,上班的,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无需调整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3日及之后 | ||||||
状态 | 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职工原因导致不上班: 1. 带薪年休假。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假。 2. 协商待岗。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4.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 |||||||
二、当地政府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限
此类情形包括上海、江苏(以苏州为例)、浙江、辽宁、吉林、重庆、广东等省市。此类地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下:
(一)上海市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1月27日 | 1月28日 | 1月29日 | 1月30日 | 1月31日 | 2月1日 | 2月2日 |
状态 | 原春节法定假期 |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 | |||||
工资 | 1月25日初一至27日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支付3倍工资;其他几天属于休息日,上班的,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无需调整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3日 | 2月4日 | 2月5日 | 2月6日 | 2月7日 | 2月8日 | 2月9日 |
状态 | 上海市政府要求不得复工期间 | ||||||
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上海市将延迟复工期间统一定义为“休息日”,并规定如员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按照“休息日”标准计付加班工资。相比苏州市的规定,上海企业负担较重) | ||||||
不上班:视同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10日 | 2月11日 | 2月12日 | 2月13日 | 2月14日 | 2月15日 | 2月16日 |
状态 | 正常工作日 | 正常休息日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职工原因导致不上班: 1. 职工未患病但仍不能上班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假。 2.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
(二)苏州市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1月27日 | 1月28日 | 1月29日 | 1月30日 | 1月31日 | 2月1日 | 2月2日 |
状态 | 1月24日至1月30日为原春节假期 |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 | |||||
工资 | 1月25日初一至27日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支付3倍工资;其他四天属于休息日,上班的,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无需调整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3日 | 2月4日 | 2月5日 | 2月6日 | 2月7日 | 2月8日 | 2月9日 |
状态 | 苏州市政府要求不得复工期间 | ||||||
工资 | 上班:工资正常发放,鼓励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鼓励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视同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10日 | 2月11日 | 2月12日 | 2月13日 | 2月14日 | 2月15日 | 2月16日 |
状态 | 正常工作日 | 正常休息日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职工原因导致不上班: 1. 职工未患病但仍不能上班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假。 2.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 |||||||
(三)浙江省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1月27日 | 1月28日 | 1月29日 | 1月30日 | 1月31日 | 2月1日 | 2月2日 |
状态 | 1月24日至1月30日为原春节假期 |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 | |||||
工资 | 1月25日初一至27日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支付3倍工资;其他四天属于休息日,上班的,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无需调整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3日 | 2月4日 | 2月5日 | 2月6日 | 2月7日 | 2月8日 | 2月9日 |
状态 | 浙江省政府要求不得复工期间(温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2月9日起正常上班,温州市其他企业不得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涉及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官方暂未明确要求企业安排调休或支付2倍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视同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10日 | 2月11日 | 2月12日 | 2月13日 | 2月14日 | 2月15日 | 2月16日 |
状态 | 正常工作日(温州除外) | 正常休息日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职工原因导致不上班: 1. 职工未患病但仍不能上班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假。 2.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30天)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 |||||||
(四)辽宁省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1月27日 | 1月28日 | 1月29日 | 1月30日 | 1月31日 | 2月1日 | 2月2日 |
状态 | 1月24日至1月30日为原春节假期 |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 | |||||
工资 | 1月25日初一至27日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支付3倍工资;其他四天属于休息日,上班的,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无需调整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3日 | 2月4日 | 2月5日 | 2月6日 | 2月7日 | 2月8日 | 2月9日 |
状态 | 辽宁省政府要求不得复工期间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5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视同上班,正常支付工资6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10日 | 2月11日 | 2月12日 | 2月13日 | 2月14日 | 2月15日 | 2月16日 |
状态 | 正常工作日 | 正常休息日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职工原因导致不上班: 1.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2. 但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资、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 |||||||
(五)吉林省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
日期 | 1月27日 | 1月28日 | 1月29日 | 1月30日 | 1月31日 | 2月1日 | 2月2日 | ||
状态 | 1月24日至1月30日为原春节假期 |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 | |||||||
工资 | 1月25日初一至27日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支付3倍工资;其他四天属于休息日,上班的,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无需调整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
日期 | 2月3日 | 2月4日 | 2月5日 | 2月6日 | 2月7日 | 2月8日 | 2月9日 | ||
状态 | 吉林省政府要求不得复工期间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7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视同上班,正常支付工资8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
日期 | 2月10日 | 2月11日 | 2月12日 | 2月13日 | 2月14日 | 2月15日 | 2月16日 | ||
状态 | 正常工作日 | 正常休息日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职工原因导致不上班: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9。 | |||||||||
(六)重庆市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1月27日 | 1月28日 | 1月29日 | 1月30日 | 1月31日 | 2月1日 | 2月2日 |
状态 | 1月24日至1月30日为原春节假期 |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 | |||||
工资 | 1月25日初一至27日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支付3倍工资;其他四天属于休息日,上班的,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无需调整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3日 | 2月4日 | 2月5日 | 2月6日 | 2月7日 | 2月8日 | 2月9日 |
状态 | 重庆市政府要求不得复工期间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10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视同上班,正常支付工资11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10日 | 2月11日 | 2月12日 | 2月13日 | 2月14日 | 2月15日 | 2月16日 |
状态 | 正常工作日 | 正常休息日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职工原因导致不上班: 1. 职工未患病但仍不能上班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假。 2.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资、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 |||||||
(七)广东省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1月27日 | 1月28日 | 1月29日 | 1月30日 | 1月31日 | 2月1日 | 2月2日 |
状态 | 1月24日至1月30日为原春节假期 |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 | |||||
工资 | 1月25日初一至27日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支付3倍工资;其他四天属于休息日,上班的,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无需调整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3日 | 2月4日 | 2月5日 | 2月6日 | 2月7日 | 2月8日 | 2月9日 |
状态 | 广东省政府要求不得复工期间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不上班:视同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星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三 | 周四 | 周五 | 周六 | 周日 |
日期 | 2月10日 | 2月11日 | 2月12日 | 2月13日 | 2月14日 | 2月15日 | 2月16日 |
状态 | 正常工作日 | 正常休息日 | |||||
工资 | 上班:正常支付工资 | 上班: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支付2倍工资 | |||||
职工原因导致不上班: 1. 职工未患病但仍不能上班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假。 2.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不上班:不支付工资 |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30天)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关系。 | |||||||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当前各地政府部门都在陆续出台相应的政策,同时已经出台的政策可能也会随时调整,尤其是暂未出台相关延期复工通知的地方政府,可能后期亦会出台相关规定;另外,个别省政府出台的相应政策与其所辖个别市政府出台的政策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故关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具体工资支付方式等,还需严格遵循当地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因此,本文的观点如与当地政府或今后发布的政策不一致的,还请以当地政策为准。如果需要获取其他地区的政策解读,可发送邮件与我们联系。
1.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并未对市内企业延期复工的时限提出硬性要求,故暂列为“未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限”一类,以便阅读。
2. 泸州、自贡、德阳、南充除外。
3. 此为我们参考上海市、苏州市等个别地区的规定而提出的参考性建议。如国务院或当地人社部门出台具体细则,则可参照执行。下同。
4. 1月31日和2月1日原为工作日,对于这两天不上班职工的工资是否需要调整,国务院暂未明确说明,我们建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出于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正常支付工资即可,无需进行调整。如国务院或当地人社部门出台具体细则,则可参照执行。下同。
5.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的要求,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6. 同上。
7.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如何定性,以及该期间员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应如何支付薪酬的问题,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根据上海市的政策,延迟复工期间被定性为休息日,若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办公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广东省、苏州市和无锡市人社局则在各自的通知中规定,在此期间,只需要向仍在工作的职工支付正常工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除外),企业可自主决定以适当的方式另行给予关怀和奖励(广东省人社厅在2020年1月30日晚发布的通知中未提及另行给予关怀和奖励)。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中并未作具体说明,故出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目前建议,如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仍然上班的,可支付正常工资,如后期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具体细则,则届时可参考执行。
8. 如上,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未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应如何支付薪酬的问题,吉林省亦未作出具体规定,参考上海市、苏州市等已作出的明确规定的要求,我们目前建议,如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的,应正常支付工资。
9.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6号)中并未提及具体的生活费标准。故我们参考《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此标准,仅供参考。
10.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如何定性,以及该期间员工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应如何支付薪酬的问题,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根据上海市的政策,延迟复工期间被定性为休息日,若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办公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广东省、苏州市和无锡市人社局则在各自的通知中规定,在此期间,只需要向仍在工作的职工支付正常工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除外),企业可自主决定以适当的方式另行给予关怀和奖励(广东省人社厅在2020年1月30日晚发布的通知中未提及另行给予关怀和奖励)。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健康防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其表述,我们认为不宜将延迟复工期间理解为“假期”,故我们建议,如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仍然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即可。如后期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具体细则,则届时可参考执行。
11. 如上,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未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应如何支付薪酬的问题,重庆市亦未作出具体规定,参考上海市、苏州市等已作出的明确规定的要求,我们建议,如员工在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的,应正常支付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