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传统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包括四种类型:随意殴打他人型、追拦辱骂恐吓型、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型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三、寻衅滋事罪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的区别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规定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诽谤罪规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从司法解释上来看: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第2款对寻衅滋事罪条文中的罪状予以变动,将《刑法》条文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变动解释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将《刑法》条文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变动解释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即为网络空间秩序属于公共秩序的说法提供了法律解释的依据。
《解释》第1条、第2条对诽谤罪条文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仅是予以解释,未变动该罪罪状。
从犯罪对象上来看:
寻衅滋事罪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罪针对的是特定自然人、侵犯的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
从罪名性质上来看:
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抓捕,并呈报检查机关提起公诉。
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侦查机关不应主动介入,除非诽谤行为达到法定的标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四、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主要裁判要旨
针对网络时代,特别是自媒体时代快速发展,《解释》对诽谤罪自诉的除外条件进行了细化,《解释》规定: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7种情况,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此时诽谤案就不再是自诉案件,而是应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追究。《解释》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做了很多“突破”性的解释。
下面,汇总了司法实践中对网络型寻衅滋事罪认定情况:
裁判要旨一:在网络中冒出公安人员随意辱骂他人,影响了他人工作和生活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6)鲁1722刑初88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陌陌等信息网络多次冒充某派出所孙某名义,通过手机附近的人功能加不特定的人为好友并随意辱骂他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且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二:在网络中多次发表亲日辱华言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6)浙1181刑初286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信息网络多次辱骂中国人,发表亲日辱华言论并发送大量丑化辱骂中国人及国家领导人的图片,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三:转载煽动群众聚众闹事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7)冀0429刑初36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将看到的有关煽动闹事信息复制转载,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及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四: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编造虚假信息,借助网络散布“阴谋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5)香刑初字第508号
法院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与人民的现实生活已融为一体,网络秩序属于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被告人在网络中编造新华社记者有偿采访的虚假事实,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五:为谋取经济利益,编造传播涉及民生的相关政策,引发重大舆情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7)沪0115刑初183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为提升销售业绩,编造传播“上海购房信贷新政”,在网络上被网民和多家媒体大量转发报道,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六:在网络传授上访方法,煽动群众不满情绪,鼓动他人非法上访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7)黑0206刑初23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QQ群里出主意,教大家怎么上访,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非法聚集、起哄闹事、阻塞交通,到政府门前非法上访,导致政府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秩序、交通秩序严重混乱。
裁判要旨七:在网络中扬言要用极端手段报复社会,引起他人恐慌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2016)沪0115刑初3149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微信群中扬言要用火烧地铁、杀害群众、砍杀幼童等报复社会,引起了群内成员的恐慌,且该种恐慌已经从网络空间波及现实社会,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裁判要旨汇总
作者:陈晶来源:法纳刑辩

一、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