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育情况、患病历史、犯罪记录,这些可能涉及就业歧视!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近期,up主“我是小怪兽”因曾感染新冠疫情被用人单位辞退一事,让“新冠患者受到职场歧视”的话题再次回归民众视野。

近期,up主“我是小怪兽”因曾感染新冠疫情被用人单位辞退一事,让“新冠患者受到职场歧视”的话题再次回归民众视野。其实早在2020年疫情爆发之初,就曾出现多起新冠肺炎患者被辞退的案例,对此最高法等相关部门曾发文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诚然,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的权利,有权在招用劳动者时了解相关情况,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选聘相关人员,对于劳动者依照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自主权应当在合法依规的基础上行使,劳动者亦有权平等地获得工作机会。
原则上,用人单位在招用及管理劳动者的过程中,仅有权了解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事项,如从事工作的实质条件、企业正常运营的合理需求、岗位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等。如劳动者非因隐瞒上述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事项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此主张劳动者欺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在实践中较大可能出现下述几类涉嫌就业歧视的情形:
1、性别或婚育等个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企业在招聘时违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不应因劳动者个人婚育情况、家庭、种族等原因实行差别对待,所有的劳动者应平等地享有就业权。目前随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的提高,此类情况已经有所改善。
2、新型冠状肺炎等患病历史
在出现劳动者因确诊新冠肺炎被解聘或不予录用的情形之前,就曾出现用人单位对患肝炎患者的就职歧视。那么对于存在确诊新冠或乙肝等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不予录用或解聘呢?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此外《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也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也就是说,新冠患者或其他患者在治愈后,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拒绝其提供正常工作,即使是在其患病期间,也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等所禁止从事的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涉嫌用工歧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曾留有犯罪记录
对于有犯罪记录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入职前如实报告,但一般限于法定从业禁止情形,即曾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特定义务要求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负有犯罪记录而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考量该犯罪记录是否属于法定的从业禁止犯罪,对其从事的工作岗位是否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等,如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就是说,劳动者履行犯罪记录报告义务并不具有普遍性,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形下,与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不必说明。如果劳动者犯罪记录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范围,且故意隐瞒该犯罪记录,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未如实报告其非刑事犯罪记录或其未如实报告的犯罪记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范围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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