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妻子要求全部返还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电视剧《三十而已》中的一句台词:“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然而在现实中给“第三者”的钱是否真的能要回来呢? 1.

电视剧《三十而已》中的一句台词:“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然而在现实中给“第三者”的钱是否真的能要回来呢?
1. 案件详情
姚某在与袁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长期与徐某(女)保持不正当婚外男女关系。在姚、徐二人“恋爱”期间,姚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给徐某转账达一百余万元,并为徐某购置的某小区商品房支付首付款及装修款。2021年袁某得知,便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徐某返还其夫姚某赠予的所有款项。
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在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袁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徐某,侵害了袁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无效,徐某获得的赠与财产应予返还。二审法院结合姚某向徐某转账数额以及购房款、装修款,扣除徐某已归还钱款,判决徐某返还袁某200余万元。
3. 案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其赠与行为也损害了原配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4. 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负有忠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分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本案中,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婚外男女关系,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侵害了袁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同时违背了公序良俗,与优良家风相悖。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法院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司法对社会行为规范的价值引领,维护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
5. 律师有话说
从前车马很慢,书信很远,一生只够爱一人,这不仅浪漫,而且是一代人的爱情观,这里面充满思念,希望和寄托,那时候的爱情,牵个手还要纠结半天才能鼓起勇气,写个信还能反反复复修改无数遍才寄出去。现如今的我们即便无法拥有那样的的爱情观,但是我们仍然追求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美好愿景,于千万人中选定你,千万别因婚外情打破了这份美好,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而“第三者”也会背负骂名。已婚人士应洁身自好,切勿因一时糊涂行差踏错,害人害己;未婚人士也应擦亮双眼切莫轻信,坚持道德底线,对自己的人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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