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的违法成本知多少?——简析民事诉讼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出台了系列制裁失信人员(老赖)的措施,这是惩治老赖的重要制度性安排。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出台了系列制裁失信人员(老赖)的措施,这是惩治老赖的重要制度性安排。经过笔者研读,其中的许多内容是各部门已经采取的措施。本次进行整合,足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惩治老赖的重视,在全国性、整体性、制度性的高度作出了统一安排。
经过仔细梳理不难发现,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对于老赖的生存空间已经压制到一个非常之小的境地。具体详见下面的一些具体措施: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自去年始便在全国范围开展一系列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
2016年2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明确规定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双方通过安全快捷的网络通道——中央政法机关某工程专线,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快速查询执行信息及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明确一人竞拍有效原则。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2016年7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惩治“老赖”的制度性举措,制定了《关于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动车辆长效工作机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未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违法成本规定,你又知道多少呢?
法律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于本条的具体适用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律师帮你算一算。笔者以一个生效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一下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3日,甲与乙签订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20%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乙,乙于协议订立后10日内以货币形式将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支付给甲。甲依约定向乙转让股权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但乙一直未向甲支付股权转让款。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协议约定支付100万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裁判
2014年9月1日生效的判决书确定,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
判决生效后,如乙未在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如何计算?
首先应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进行区分,《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该案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就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单独计算,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且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率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中,因为法院生效判决中没有确定给付利息的内容,所以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只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假设乙于2015年1月1日支付了转让款,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00000×0.0175%×113=19775元)。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总计为1019775元(1000000元+19775=1019775元元)。
律师意见
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具有惩罚性,需要注意是该惩罚有一定限度,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固定利率计算,利率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因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