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四):股权转让中的附随义务与披露义务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本节目次 (四)股权转让中的附随义务与披露义务 1.股权转让中的附随义务 (1)附随义务的特征 (2)股权转让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范围 (3)股权转让合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2.

本节目次
(四)股权转让中的附随义务与披露义务
1.股权转让中的附随义务
(1)附随义务的特征
(2)股权转让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范围
(3)股权转让合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2.股权转让中的披露义务
(1)出让方如实披露义务的内涵
(2)违反如实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四)股权转让中的附随义务与披露义务
1.股权转让中的附随义务
(1)附随义务的特征
《民法典》第509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种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即为合同附随义务。
一般而言,附随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协助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内容。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第二,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
第三,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排除适用。
(2)股权转让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范围
无论何种合同类型均可发生附随义务,因此,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当然也存在附随义务。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给付义务即为交付股权和价款的义务,而附随义务即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全过程中应负的义务。具体可以包括:
第一,转让人的说明义务,即转让人在将股权转予受让人时,有义务对股权的具体情况、公司的相关情况告知受让人,从而使其更好地预测交易风险的义务,其中当然包括对出资情况的相关说明义务;第二,转让人的辅助义务,即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及股权转让后,转让人须对受让人在一定时期内遇到的与公司股权、公司事务有关的问题给予相关帮助的义务;第三,当事人的相互通知义务,即在股权的转让过程中,如果发生影响对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当事人有义务及时、准确地通知受让方知晓。此外,当事人还存在一些其他的附随义务,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出进一步判断。
(3)股权转让合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
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出让方附随义务履行与否不影响受让方取得公司股权,亦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受让方不能据此抗辩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据此解除合同,但因违反附随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出现出让方不予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严重影响受让方取得股权合同目的实现的,也可以依据具体情况依法解除合同。
2.股权转让中的披露义务
(1)出让方如实披露义务的内涵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股权转让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但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民法典》第500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股权转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能属于法定的先合同义务。
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中,股权作为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交易价格主要取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故出让方负有披露公司资产负债、实际经营等情况的义务。
此外,出让方的信息披露义务与上述提到的附随义务有所不同:第一,二者功能有差异。附随义务,其主要作用是辅助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履行。披露义务主要作用是确保受让方获知足够的信息,以评估股权的真实价值;第二,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发生。披露义务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据《民法典》第500条第2项产生,具有确定性。第三,法律后果由差异。违反附随义务一般不构成合同解除的理由,仅能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出让方违反披露义务可能构成欺诈,受让方可以诉请撤销合同或主张损害赔偿。
(2)违反如实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如果出让方违反披露义务,受让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00条第2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出让方违反披露义务,严重影响了受让方对股权价值的判断,构成《民法典》第148条的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2.禹海波 著:《股权转让案件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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