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中,“鉴于”条款的重要性及审查要点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就转让标的股权关于交易定价、交易步骤等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并购谈判落实的载体,交易行为操作的指引,抑或是履行争议解决的依据,协议的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整体项目的推进执行。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就转让标的股权关于交易定价、交易步骤等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并购谈判落实的载体,交易行为操作的指引,抑或是履行争议解决的依据,协议的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整体项目的推进执行。因此,协议缔约方对主文条款的起草和审查慎之又慎,但对于前提性的、阐释性的鉴于条款往往容易忽视,但事实上,鉴于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澄清事实背景、明确合同目的、厘清交易条件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条款设置的必要性、作用以及审查内容和示例条款方面阐释鉴于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重要性。
一、什么是“鉴于”条款?
鉴于含义为“考虑到······”、“根据······”,表示以某种事实为前提加以考虑;“鉴于条款”也称叙述性条款,系合同当事人说明缔约理由、陈述背景情况、明确双方缔约目的、表达缔结协议的意愿所作的陈述性说明,以单条或若干条款列出,置于协议主文的开篇之处为合同搭建一种现实背景,并在条款前冠以“鉴于”,以示郑重,引人注意。
鉴于条款虽不是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性条款,但对于它的写作仍不可忽视,因为它具有整个合同纲领性、依据性、指导性的作用。
二、股转协议中鉴于条款设置的必要性
一般的经济行为交易中,所涉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出租合同等,虽也会有表述订立合同目的依据、目的等前提的内容,但由于交易行为简单易理解,所涉法律较为单一,缔约双方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较为趋同,在订立合同时不会专门就缔约目的和依据做特殊的、细致的、明确的强调,也不至于造成合同效力瑕疵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因此,少有系列用“鉴于”表述签订合同前提的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则不然,因该交易不仅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样也受《公司法》规制,有时因交易主体涉外,亦要遵守相关对外投资或外商投资政策法规的限制,再加之股权或存在登记外观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风险,以及需先履行内部优先认购权通知程序以满足股权对外交易的条件等,若在协议中对各种先决条件不作明确描述容易留下后患。同时,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受让股权往往只是双方交易目的的表象,受让方通常有着更深一层次的、意欲实现的真实交易目的需由鉴于条款予以明确。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中,凝练股权转让交易目的并展示交易背景作为鉴于条款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鉴于条款在股转协议中的作用
1、确认缔约主体适格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与受让方作为交易主体,目标公司作为承诺、保证及股权转让后续事宜的配合主体,均动态的参与到交易行为当中。而三者能够参与股权交易的根本前提,便是主体适格。若为法人的,须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相关公司设立规定合法成立且截至交易之日仍有效存续的的法人单位,若为自然人的,则须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转让方必然合法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数额的股权。这些信息承载于鉴于条款之中,看似可有可无,实则从根本上决定了本合同能否成立,重要性不言而喻。
2.、澄清交易事实背景,明确合同交易目的
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相较于“权利义务”等主体性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看起来更像是“题外话”。但如同设计师在裁剪晚礼服时,除了要明确穿着者的基本尺码,还应清晰的把握是在什么场合穿,以及穿着者参与该场合的用意何在,否则晚礼服做得再漂亮也未必适用。正如前面说到的,受让股权往往只是双方交易的表象,每一次股权转让背后,伴随着的可能是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变动,市场主体的博弈,甚至经济形势的转向。落到具体交易本身,则可能是交易主体通过股权转让而获得部分市场份额、获取销售渠道、取得目标公司的资产、并购某类业务、实现财务并表、取得目标公司的某项经营权利和资质证照等实际目的。结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拥有法定解除权,澄清交易背景并明确交易目的,才能为交易主体设计最适用的“晚礼服”,并最大程度的保证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3、满足合同签约条件
当主体明确适格,交易背景与交易目的得到清晰的把握后,合同签约条件的满足与否就成为了鉴于条款关注的另一要点。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今,全国仅因股权权利瑕疵一项事由而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便有超过200余起,涉及金融、房地产、文娱、建筑及餐饮等十余个行业。因此,在鉴于条款中明确目标股权上不存在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权利负担和权利瑕疵就成为了保障股权受让方权益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鉴于条款中对于转让方已按法律相关规定向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已明示放弃目标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实际情况应作明确落实。最后,股权转让还须经公司股东会就转让事宜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完成了前述所有条款的约定与落实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约条件才算满足。
四、鉴于条款的审查要点及条款示范

条款内容

审查要点

法人主体模板

缔约方基本情况及适格证明

作为“鉴于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款应对各缔约方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股权持有情况等进行说明,确保缔约各方均为适格主体;

同时,应审查缔约各方是否就就签署本协议完成法律法规所须的前提手续,包括相关授权或内部决议等。

1、甲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依据相关方法律法规规定,已完善必要相关手续,有权签署本协议;

2、乙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愿以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股权;依据相关方法律法规规定,已完善必要相关手续,有权签署本协议;

3、目标公司系由【 】和【 】共同出资,于【 】年【 】月【 】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缴【 】万元,经相关行政机关合法审批,已合法取得 资质/资产。

交易背景及目的

交易背景及交易目的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多合并表述,主要介绍股权转让双方主体基于何种前提签订本次协议,协议签订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有助于后续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作为认定是否根本违约的标准。

交易目的或可有以下情形:实现受让方与目标公司的财务并表、做大主体公司业务、拓宽销售渠道、取得目标公司相应资质、重大资产等。

基于【 】的现实情况,乙方为达到【 】的目的,现欲受让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权。

具备股权转让条件

首先落实目标股权上不存在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权利负担和瑕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另,注意审查内部股东会决议及优先认购权等方面。其中,股权转让须经公司股东会就转让事宜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且需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已明示放弃目标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1、甲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权利负担,具备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2、目标公司股东会对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股权的相关事宜已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且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已明示放弃目标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注:根据交易实际情况的不同,鉴于条款的内容必会有所调整,各条款之间可能存在合并表述的情况,并不一定拘泥于上述形式或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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