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师谈《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一)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漫谈 01 侯国跃 管委会副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首先,合规是对企业管理要求的制度拔高。

漫谈
01 侯国跃 管委会副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首先,合规是对企业管理要求的制度拔高。从《办法》规定来看,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其中,“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但行业准则、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只是公司治理层面的内外规范,而不属于“法”的范畴。可见,“规”的外延远大于“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合法。
其次,合规管理是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的融合。静态管理侧重“纸面合规”,即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以及重点领域、高风险业务专项指南等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完善要求。但合规不仅是制度,而应成为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形成从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应对到监督监察的程序闭环。
再次,合规管理是行为指引与合规文化的协同。文化并非一种刻意呈现,而是日复一日的自然沉淀,合规文化亦复如是。合规行为指引有益于养成合规文化,合规文化有助于落实合规行为指引。
第四,合规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和文化氛围。正如彼得·德鲁克曾所言,风险是商业的本质,追逐和承担风险是企业的基本职能。风险不独存在于央企,合规管理亦不能止步于央企。在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下,立足于强化合规管理的新要求与新目标,加快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实现依法合规经营,是所有企业及企业员工应当践行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02王 斌管委会副主任
【合规“合”的是什么?】
合规一词对应的英文单词是“Compliance”,字面词义是顺从、服从和遵从等。
如果就合规这一单词本身的含义进行解读,可以将合规一词理解为三个含义:
1.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
2.企业要遵守商业行为守则和伦理规范。
3.企业要遵守自己制定的全部规章制度。
如果从“企业合规”的整体范畴来进行解读,可以将合规一词解释为三个层面:
1.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商业惯例、伦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外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等。
2.企业从合规防范、合规监控与合规应对三个角度,构建起来的企业的治理方式和企业的管理体系。
3.企业从预防合规风险和减免合规事件产生的影响,围绕行政监管、刑事追责和反制裁的合规机制。
我国的“合规”一词含义的界定,主要文件依据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管理办法》界定的“合规”概念的解读,需要明确两个前提:
1.《管理办法》规定的合规一词的概念,主要适用的对象是中央企业。
2.《管理办法》对合规一词界定的范畴,与国外的合规含义有同有异。
考虑到我国企业合规管理所处发展阶段,《管理办法》对合规一词的界定采取了列举和兜底结合的方式。
1.列举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
2.兜底方式。基于国家贯彻企业合规的决心和目前企业合规的发展阶段,《管理办法》在列举后加了“等”。
因此,无论是合规、还是企业合规、亦或是企业合规管理,在知晓国内外不同的“合规”含义界定后,才能明确合规到底“合”的是什么。同样,在为中央企业或地方国有企业提供合规管理体系专项法律服务时,需要把“合”作为底线原则。
03李仲民 刑事法律实务中心主任
一、新办法将对国有公司人员失职行为、滥用职权行为刑事评价产生影响
新办法丰富了“合规管理”的内涵,即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并对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划分了“一般过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两层面的标准、区分评价和追责。同时规定对“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责。而央企的人员大部分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人员,是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的主体,同时也是第168条国有公司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责任主体。上述罪责都要求相关人员因严重的不负责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国有公司相关人员失职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进入刑事评价。新办法对于违规行为的规定,将对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刑评价提供参考。
二、首席合规官制度的设立为其他企业合规管理树立典范
新办法第12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在中央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既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合规管理职责、落实责任,统筹各方力量更好推动工作,也展现了中央企业对强化合规管理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对推动各类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
三、新办法的实施必然创造央企新的合规需求
为贯彻落实新办法,央企会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地明确合规管理相关主体职责,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首席合规官等主体的合规管理职责,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合规管理“三道防线”职责。会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上述需求有些央企可以通过企业合规委员会完成,有些央企必然会借助专业力量进行合规建设,这就契合了很多律所或咨询机构的业务板块。
04兰海涛 青工委主任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第一个针对合规管理的部门规章,较2018年印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有诸多亮点。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监督问责方面包含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给企业造成损失、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措施更实,借鉴了国际大企业的先进做法,明确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设立违规举报平台。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首席合规官等主体的合规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合规管理“三道防线”的职责。
《办法》内容更全面,明确中央企业应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全面规范合规管理流程,从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问题整改等实现合规风险闭环管理。此外,对利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也提出了要求。
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法律之争、规则之争,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有利于提升央企竞争力和助推央企在合规管理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05 涂 静 实习律师
合规热,热了几年了,今年尤为凸显,不管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群体,还是直面合规考核的央企、国企,或是运用合规到刑事领域的检察机关,合规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各类合规的规范和指引也层出不穷。10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在其中备受关注。
在新形势下,我国企业面对国内外各种复杂挑战,为确保企业行稳致远,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企业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组织编制一系列重点领域合规指南,并陆续编发反垄断、出口管制、反商业贿赂等一系列重点领域合规指南,为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提供指引。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部门规章进一步对深化合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更加突出刚性约束,内容更全、要求更高、措施更实。
《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对适用范围、相关定义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五条明确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覆盖、权责清晰、务实高效等原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对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第一责任人、合规委员会等主体合规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同时还提出设立首席合规官,并对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合规管理“三道防线”职责作了规定。第三章制度建设要求企业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特别是要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重点领域制度或专项指南。第四章运行机制对企业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问题整改、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合规管理闭环管理。第五章合规文化分别对领导人员、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新入职人员合规培训以及加强合规宣传教育等作出规定。第六章从系统建设、嵌入流程、加强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等方面对合规信息化建设提出要求。第七章强调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以及中央企业内部对违规行为的监督问责。第八章为附则,需要指出的是并未废止《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办法》的特点突出,一是从效力上看,突出了刚性约束。以国资委令的形式印发,作为部门规章对合规管理进行全面规定,更多使用了“应当”表述,并明确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要严肃问责。二是从内容上看,强调了系统性。对深化合规管理体系作了全面规定,从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机制、文化建设、监督问责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三是从要求上看,体现了时效性。不断总结企业的经验作法,将其固化为制度,推动合规管理的具体要求落地走实。四是从措施上看,体现了创新性。参考大型国际企业的管理经验,借鉴部分央企的典型做法,明确设立首席合规官、定期开展合规评价、建立违规行为记录制度等。
《办法》的出台兼具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是企业深化合规管理工作新的“动员令”,是企业深化合规管理工作的“规划图”,是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宣言书”。《办法》10月1日起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彩篇章,是对祖国母亲铿锵而厚重地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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