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利率该如何约定?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从上述《意见》第十三条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将要迎来一次大幅度的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会大幅度降低,那么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如何规定的?在民间借贷中怎样约定利率才是合法有效的?
01
明确约定借贷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年利率未超过24%的利息,法律明确予以保护,对于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利息,借款人若自愿偿还,则不得再向出借人要求返还该部分利息,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法律不予支持,即:年利率≤24%,予以保护;24%<年利率≤36%,借款人自愿偿还后不可要求返还;36%<年利率,不予支持。
02
借贷利率约定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若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对借贷利率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即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无法确定借贷利率导致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若是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借贷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03
未约定借贷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注意,此处不予支持的利息是指借期内的利息,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则出借人则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那么逾期利率又该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上述,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借贷利率,且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随着后续相关法律规定的更新,笔者认为对于借贷利率的约定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致使约定无效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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