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行为,具有税法和刑法的双重违法性。虚开行为违反了税法规定,表现为发票载明的货物或者服务与真实交易的内容不相符合。但是真实交易本身认定难度较大,因而税务机关往往采用“三流一致”的标准来认定违法行为中“真实交易”是否存在。三流一致,意思是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这三流应当具有同一性,具体是指发票上的销售方、发货方、收货方属于同一个主体,并且收款方、销售方、发货方也应当属于同一个主体。如果出现三流不一致的局面,则有可能面临虚开的判定而被法律非难。
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也采用“三流一致”的判断方法,以三流不一致来认定行为人存在虚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种判断方法模糊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界限,三流不一致确实可以认定为属于税法上的虚开,也存在被认定为犯罪的可能性,但是并不必然能直接推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是否与保护国家税款安全的法益有关联性是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税法上判定虚开,主要强调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表面形式上的发票与货物是否具有同一性。倘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没有货物流转或产生应税的服务,就会极大的破坏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违反刑法的虚开行为,是指侵犯国家税款安全的虚开行为,不同于税法上的虚开行为仅仅以形式判断为标准,而是以法益侵害性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换句话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刑事上的犯罪,既要从形式上把握是否存在虚假开票的行为,又要从实质上把握相关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于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才可以作为行政违法处理。此外,刑法规范的是社会危害性十分重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款安全,但是这种侵犯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行政法律上处罚完全足矣,不需要动用刑罚。
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作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行为,具有税法和刑法的双重违法性。虚开行为违反了税法规定,表现为发票载明的货物或者服务与真实交易的内容不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