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不还,为了躲避执行,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两套房产全部归妻子所有,债权人认为该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起诉主张行使撤销权。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撤销了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李某在原告高某处赊购货物,欠下货款3万余元。2019年7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李某承诺还款而撤诉。撤诉后又经多次催收未果,2021年7月,高某再次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4月,高某发现李某于2019年12月在哄骗其撤诉的同时,又与妻子肖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归妻子肖某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务由李某承担。
高某认为李某通过离婚协议无偿处分其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份额是为逃避债务,妨碍高某债权的实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高某遂将李某和肖某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某对被告李某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而被告李某与被告肖某于2019年12月协议离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时,被告李某具有无偿处分涉案房产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两被告2019年1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官说法
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以此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是债权人在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之前已经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且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三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未超过法定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利用离婚协议“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法院判决撤销!
作者:邓航来源:重庆大足法院

债务人欠钱不还,为了躲避执行,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两套房产全部归妻子所有,债权人认为该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起诉主张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