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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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开栏第一期,小编和你安利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案情
背景:沈花(女)和彭乐于2015年2月16日登记结婚。李欢与沈彭夫妻二人是好朋友。王五是一名法律工作者。2016年5月3日,李欢找到王五咨询法律问题。让我们跟着王五一起了解一下事情发生的经过吧。
李欢:老王,碰到一起烦心的事儿,我想起诉…
王五:你的诉讼请求是……?
李欢:要求沈花及其丈夫彭乐偿还向我借的本金6万元及利息。
王五:说说事情发生的经过。
李欢:事情发生在2016年4月20日,我哥们的老婆找我借了6万元
沈花:大哥,我想找你借点钱。
李欢:干什么用?
沈花:我和几个人合伙做生意,现在资金周转困难。
李欢:没问题。你要多少?
沈花:6万元
李欢:可以。你写个借条给我吧。
沈花:好的。
随后,李欢转账6万元至沈花账户。可谁知道,沈花和彭乐婚姻的小船说翻就翻,两人于2016年4月25日办理了离婚。4月28日,沈花因涉嫌故意伤人被刑拘。4月29日起,李欢向彭乐索要借款。
李欢:彭乐,你老婆借我的6万元,什么时候还给我?
彭乐:对不起,我们已经离婚了,你不要找我了。
王五:沈花向你借钱一事,你告知她的丈夫彭乐了吗?
李欢:没有。
王五:你转账6万元给沈花,有没有转账凭证?
李欢:有。转账日期与沈花出具借条的日期是同一天。我先转账,然后她再写借条的。
王五:你可以起诉维权。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李欢持有沈花写的借条,且有借款的实际交付凭证,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借贷关系成立。彭乐和沈花虽已经离婚,但沈花向李欢借款6万元是发生在彭、沈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李欢向法院提供了借款证据后,如彭乐认为该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但彭乐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提交。
在两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或知道该借款项为沈花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该借款依法应认定为彭乐、沈花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欢要求彭乐、沈花清偿借款6万元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首先应当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双方都应该负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务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 债务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债务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债务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等情形的,如债权人一方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则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应急箱:离婚了,前妻借别人的钱还要我还吗?
作者:刘晓芬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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