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海4套房离婚给600元抚养费?抚养费如何认定?

来源:FO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2017年8月,毕业于某知名高校金融学专业,后又在某金融公司任职,年薪50万元,与父母共同共有四套住房(其中两套为自用,剩余两套用于出租)的上海男子张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

前言
2017年8月,毕业于某知名高校金融学专业,后又在某金融公司任职,年薪50万元,与父母共同共有四套住房(其中两套为自用,剩余两套用于出租)的上海男子张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令:与其妻奚某离婚;婚生女张某某归其抚养,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张某某18周岁时止。
经审理,浦东新区法院考虑到婚生女张某某年龄还比较小,且现与母亲奚某共同生活;
且张某自2016年8月至一审审理时处于失业状态,没有收入来源,靠向父母借钱生活。奚某在上海市公证处工作,月收入7000-8000元等双方实际收入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张某某的生活便利程度、对生活环境的适应等有利其今后成长因素,判决女儿张某某随母亲奚某共同生活,张某自2017年11月起按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张某某满十八周岁时止。
后,奚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而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基于张某失业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属于较低水平,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正常需要不相适应。
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张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上海一中院600元改2000
上海一中院为什么直接将600元的抚养费改判为2000元呢?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是,张某作为一个有抚养女儿义务的父亲,正值壮年,同时又毕业于国内名牌高校,也有相当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在失业前有良好的工作和丰厚的薪水,现在既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也能够通过自身努力,找寻一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
二是,张某名下有四套房屋,且其中两套用于出租,所以应该认为张某有一定经济能力支付女儿张某某的抚养费。
三是,张某某作为已经就读幼儿园的儿童,她的实际生活所需日益增长,所以一审法院酌定的60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张某某的正常成长需求。
那么,在法律规定上,什么是“抚养费”?“抚养费”的金额一般又会考虑哪些因素?如何认定呢?
什么是“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可知,所谓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当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而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自行协商确定。当无法达成共识存在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由法院判决。
而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一般会以充分贯彻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理念,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前述比例。
前文中提及的上海一中院判例的典型意义就在于:
对于“月总收入”应当作相对宽泛的解释,不仅应当包括工资性收入如工资、加班费、奖金等,还应涵盖投资性收入如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
在没有固定工作但拥有其他资产收益时,仍应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适应的抚养费。
而抚养费虽经法院判决确定,但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当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出现时,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所以,法院最终在认定抚养费问题上,还是会以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原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综合性资产收益情况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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