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资助买房的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来源: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房价较高的今天,年轻人刚出社会,积蓄较少,通常情况下父母都会在结婚时资助买房帮助两个年轻人尽快立足。而父母的出资在实际生活中有时是赠与,有时是借款。

在房价较高的今天,年轻人刚出社会,积蓄较少,通常情况下父母都会在结婚时资助买房帮助两个年轻人尽快立足。而父母的出资在实际生活中有时是赠与,有时是借款。
《民法典》规定,父母出资的性质要依照约定处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婚后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关于父母的出资,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借款,哪些情形认为是赠与,我总结了以下几条裁判规则。由于不同案件双方提供的证据千差万别,因此以下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证据具体判断。
一、父母出资购房属于借贷还是赠与的裁判规则

(一)父母仅能提供转账凭证,而无其他证据,父母出资属于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至于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需要结合结婚时间、买房时间、登记情况、约定等综合确定。
李明婚前购房,购房首付款款由其父母支付。结婚后李明父母资助一次性还清所有房贷,并将房屋变更登记为李明和配偶刘柳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几年后两人调解离婚,房产归李明所有,由李明向刘柳支付100万房屋补偿款。之后李明父母提起诉讼,认为其支付的房屋首付和房贷属于对李明和刘柳两人的借款,要求李明和刘柳共同偿还其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对此并未支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第二,二人婚后,父母出资还清贷款,该笔款项在无明确约定或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第三、在现有国情中,基于双方的亲缘关系、子女婚姻关系及子嗣传承的传统观念,在二上诉人在其子婚前购买房屋时所支付的首付款、房屋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以及二被上诉人婚后偿还房屋银行贷款时,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的可能性要高于资金出借。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父母提供了其向其子转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但仅凭此尚不足以证明父母与其子及儿媳之间就房屋出资款的借贷形成合意。
第五、就举证而言,借贷关系的证明难度要低于赠与的证明难度。根据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就借款的金额、使用期限、利息等借款合同必要要素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基于以上分析,父母依据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主张其出资行为出借款项的行为,证明力不足。
(二)婚内单方向其父母出具借条,配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莫和刚子结婚后,于2016年1月9日签订购买房屋买卖合同,婆婆王女士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出售自己名下房屋的买卖合同,王女士共支付购房款505万元。
12月31日,刚子向王女士出具《借条》,约定向母亲借款505万元用于购房及装修,利息按照年利率14%支付。该借条仅有王女士和刚子的签字。
法院认为,王女士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借条》中仅有其子一人签字,但夫妻俩购买房屋及装修的绝大部分款项来源于王女士,小莫主张购房款项系王女士对二人的赠与,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且王女士与其子均不认可,小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小莫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小莫和刚子购买该房屋后,在房屋所用权登记中各占50%的份额,属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涉案《借条》系于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莫和刚子应当共同偿还王女士借款505万元。
本案中,在父母提供支付购房款的转账凭证及子女单方出具借条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父母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如子女的配偶抗辩该款项系对子女及配偶的赠与,子女的配偶应对其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案例三的裁判结果完全不同。
(三)婚内单方向其父母出具借条,配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未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勇及其配偶小立2018年4月17日购房,购房款共96万元。其中80万元购房款由小勇之父于当日将款项直接汇入出卖人账户,后小勇向其父出具一份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借条。一审判决小勇、小立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二审达成调解,小勇之父同意以88万元的价格受让诉争房产并支付小立房屋价款44万元,小立则同意偿还小勇之父涉案款项25万元,两项抵销后由小勇之父向小立支付剩余款项。
二审合议庭认为涉案房产系小勇之父,出资为儿子小勇家庭所购置,并登记为小勇、小立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小勇、小立离婚诉讼(已调解离婚,诉争房产作为小勇、小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背景下,考虑到小勇的父子关系,出具借条具有便利性,故不能仅根据小勇个人出具的借贷凭证直接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小勇之父应对与小勇、小立存在真实借贷合意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该案中,小勇之父陈述出资购房时已明知小勇、小立关系不睦,如其出资本意系借贷,理应告知小立或要求小立共同签署借据更为符合常理,但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小立知晓并表示同意借款购房。因此,本案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小勇、小立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加之本案诉讼发生在二者离婚诉讼背景下,本案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
本案和上一个案例裁判结果截然相反。因此父母出资性质的界定,不只看借条,还会结合父母借款后有无催收、借贷诉讼是否发生在夫妻离婚诉讼前后、配偶有无追认的意思表示等进行综合判断。
(四)投资性住房,父母出资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借款。
部分案件中,法院会从利益衡平的角度出发,考虑父母的出资及收入状况,部分案件中即使没有借条,出资依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居住在北京的小萌、小宇婚后全款购买一套位于河北的房屋,其父母部分出资,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现父母认为其出资系借款,要求小萌、小宇共同偿还。
法院认为:首先,通常而言,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系出于保障子女住房和生活需要,解决或者改善子女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父母出资购房行为推定为赠与,亦是考虑中国现实国情,子女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的情况,认定父母出资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本案中,小萌、小宇均系某镇居民,两人有房屋居住,两人购买位于外省的房屋,未用于自住,而是进行出租盈利,其购房行为具有投资性质,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借贷的可能性高于赠与。
其次,小萌、小宇系全款购买该房屋,除小萌自述本人部分出资外,其他购房款均为向亲友借款取得,父母主张系出借购房款,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最后,从利益衡平的角度,父母通过务农获得有限收入,本案二十余万元款项系两位老人多年积蓄,如简单推定案涉款项为赠与,会导致小宇不仅享有房屋出租收益,而且获得房屋增值对价,而父母未取得任何收益,且影响生活保障的客观结果。综合上述情形,父母提供的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关于案涉款项系借款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通常来说,我国父母为子女结婚而出资置办房屋的习俗,通常是指居住用房,投资性购房通常不包含在内。因此多个案例中,子女投资性购房中有父母出资的,父母主张该出资系借贷通常更容易得到支持。
二、父母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贷的司法认定规则
关于如何判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总结了以下几点规则:
第一,不能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然地认为父母的出资是赠与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二,应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司法实践中,父母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仅仅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而子女的配偶要证明赠与事实的存在,需要达到更高的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才行。
第三,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9条明确:“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从法院的价值导向来看,相当一部分案例倾向于认为,为成年子女购房不是父母的义务。特别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但考虑到家事纠纷则中的亲缘关系和家庭伦理,法官在个案中也会适当平衡。
第四,父母出资赠与的意思表示,以出资当时或者出资后为准,一旦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则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中提出:“一旦父母在出资时或者出资后做出赠与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赠与关系已经成立生效,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也意味着父母如果之前做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在离婚诉讼期间后补借条主张借贷,也不应予以支持。
因此,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在民法典施行后,一定要重视书面协议的作用,通过协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保留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的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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