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成长于工业化时代的85、90后已成为侦控辩审主力军,“乡土中国”与“宗族祠堂”对于他们而言早已成为遥远记忆和陌生名词;但部分传统文化的知识点却是某些刑事案件中的最佳辩点,笔者代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颇具代表意义。
一基本案情
甲(男,N省Y县人)在G省H县打工期间,因琐事与同宿舍的工友乙(案发时17岁)长期存有矛盾。2008年1月5日凌晨,甲持刀将熟睡中的乙杀死后潜逃。2021年1月6日,H县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执行逮捕并移送H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3月19日,H县检察机关报送H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
甲最初的户口簿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89年12月29日。2004年,未到16岁办证年龄的甲为外出打工,与同村年龄稍大的丙互换身份,持丙的户口簿并以丙的名义办理了身份证(证件上出生日期为1988年8月13日)。潜逃期间,甲又使用另一虚假身份证件(证件上出生日期为1992年9月9日)。甲在第一份讯问笔录中供述其出生日期为1989年12月29日(未明确是公历还是农历);在第二份讯问笔录中供述其出生日期为农历1989年12月29日。检察机关在继续及补充侦查提纲中要求侦查机关查明甲作案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
三年龄查证
(一)侦查困局
侦查员赴甲的出生地走访调查:甲既无出生证明等医院出生记录(甲母为躲避计划生育在农村家中由“接生婆”接生,且“接生婆”早已去世),又无学生手册等学校档案记录(甲所就读的乡村学校多年前已消失,入学档案未保存),更无人口普查等原始统计记录,加之甲落网时早已成年,不具备做骨龄鉴定的条件,侦查机关无法找到更多的能够证实甲的年龄的客观证据。
(二)初步认定
侦查机关根据甲最初的户口簿上登记的出生日期、甲父的第一份询问笔录(甲父陈述甲的出生日期为1989年12月29日(未明确是公历还是农历))、甲的第一份讯问笔录等证据,向检察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认定甲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承办检察员在与笔者的电话交流中,表示基本同意侦查机关的意见。
(三)笔者质疑
首先,本案相关言词证据并未明确甲的出生日期究竟为公历还是农历?若甲出生于农历1989年12月29日,推算成公历则是1990年1月25日,案发时甲还差20天才满十八周岁。
其次,与习惯采用现代历法(又称“公历”)纪年的城镇居民不同,身处N省Y县边远乡村的甲及当地居民,习惯采用彰显二十四节气、与农耕生活息息相关的中国传统历法(俗称“农历”)纪年,因此甲及其父亲的笔录中提及的出生日期完全有可能是农历。
(四)关键证据
1.在风土人文中寻找辩点。
据考证,南宋初年,甲的先祖从外地迁居至此,开枝散叶,数十万子孙后代遍布甲所在的村庄及其他村落,甲姓成为方圆数百里的第一大姓。修建祠堂、编撰族谱、祭祀祖宗的儒家文化传统沿袭至今。历史记载甲氏先人有十一次族谱修订史(明朝两次、清朝五次、民国两次、建国后两次)。
经笔者查证:建国后(1994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的族谱均明确记载了甲的姓名、族名(家族的行辈字派)及农历生辰,原文记载为“XX(甲的曾祖父的族名)派、XX(甲的祖父的族名)房、XX(甲的父亲的族名)子、XX(甲的族名)、字XX(甲的户口簿上的名字)、生一九八九年己巳十二月廿九巳时”。
2.用常情常理说服检察员。
笔者将族谱作为证据提交检方并做充分阐释:
真实性方面:宗族总谱以甲姓村落为单位统计、制作且由宗族长者保管,分谱以甲姓祠堂为单位统计、制作并发放至为修谱捐款、出力的村民手中(甲氏分谱发放数千本以上,受领民众多,持有时间长,无造假条件);修谱者经反复校对后,严格按照行辈字派等宗法序列记录族人姓氏名称、生卒日期等,确保严谨、真实。
出生日期:建国前修谱时采用帝王纪年法(如景泰七年丙子夏四月初八、顺治十八年辛丑冬月廿九等)和民国纪年法(如民国六年丁巳孟夏月初一等)记录族人生卒日期;建国后修谱时则采用干支纪年法(即俗称的“阴阳历”或“农历”,如记录甲的出生日期为:生一九八九年己巳十二月廿九巳时,推算成公历就是1990年1月25日9至11时出生)。
四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经向相关单位及人员补充侦查后证实了笔者上述说法,公诉机关认定甲的出生日期为公历1990年1月25日(农历1989年12月29日),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于2021年8月24日以故意杀人罪向H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人甲犯罪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的问题。本案中,有证人XXX的证言以及族谱证实,甲真实出生日期为农历1989年12月29日,即公历生日为1990年1月25日,证明被告人甲在犯罪时未成年。本案在无相反证据且不能排除甲的真实出生年月与原户籍登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本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作案时未成年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五相关思索
(一)质疑精神是法律人防范冤假错案的必备“良剂”
办案初期,甲的原始户籍资料和部分言词证据均指向甲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侦查员由此并未将侦查重心放在作案年龄的继续查证上;公诉人因无内地基层工作经验而不了解乡土人情,无从查找相反证据。
倘若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大环境下选择“躺平”随大流,极有可能发生冤错案件,此时辩方的不同声音显得尤为重要。正如马克•奥勒留在《沉思录》中启示到:“我们听到的一切都是一个观点,不是事实;我们看见的一切都是一个视角,不是真相。”这也是法律人所应具备的质疑精神。
(二)人文精神是法律人防止“泛工具化”的必备素养
改开以来社会骤变,传统文化衰落。与此同时“985、211”等政法系高校毕业生逐步完成法检公律人才更替,清一色本硕博学历,清一色熟悉互联网操作,但僵化执行上级指示、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过于依赖人工智能、缺乏独立思考判断的现象在新一代法律人中屡见不鲜,这与长久以来我们对传统文化的淡漠、人文素养的欠缺息息相关,近邻韩日尤其年轻人对于传统文化的尊重与传承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新时代法律人应坚持文史哲阅读、深入实践与独立思索,有血肉、灵魂与温度,殊不知一旦成为“工具”便意味着离“平庸之恶”不远了。
(三)农村青少年犯罪现象及背后深层次原因应得到重视
外来务工人员带来的用工红利是我国四十年来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农村青少年“四高”(辍学率高、务工率高、留守率高、家庭教育缺失率高)现象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却不断显现。本案加害人与被害人均来自农村,案发时均未成年,最应接受学校教育的年纪却扛起养家重任饱尝社会洗礼继而发生悲剧,令人唏嘘惋惜。
本起底层的悲剧不是个例,粗放式发展的模式理应休矣。
在刑事辩护中重拾失落的传统文化
作者:刘冰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编者按:成长于工业化时代的85、90后已成为侦控辩审主力军,“乡土中国”与“宗族祠堂”对于他们而言早已成为遥远记忆和陌生名词;但部分传统文化的知识点却是某些刑事案件中的最佳辩点,笔者代理的一起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