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加班惹纠纷
张某于2010年进入某用人单位工作,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2014年11月11日,该用人单位为方便生产管理,拟将轮岗由做五休二的三班三倒改为做四休二的三班二倒,即上班时间由原来的每天8小时延长至12小时,同时提高夜班补贴,并向本单位工会和员工征询意见。经工会调查后,张某等34名员工不同意日工作时间延长至12小时。2014年11月14日,用人单位用电子邮件通知各班主管如有员工未到岗或早退(8小时下班的)一律视为旷工。2014年11月17日,用人单位开始推行三班两倒轮班制,期间张某仍旧执行原轮班制,用人单位给予张某两次书面警告处分。2014年11月23日,张某以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强迫加班为由,以书面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于次日按旷工违纪将张某开除。2014年11月27日,张某向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驳回了张某请求。张某不服诉至北仑法院,亦未得到支持,最后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迫加班违法,支持劳动者诉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现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擅自更改工作时间延长至每天12小时、平均每周工作6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且在未与工会协商一致,亦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形下,继续推行该新的工时制度,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该行为本身已违反《劳动法》第41条有关规定。此外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时加班,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张某可以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用人单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6494.10元。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劳动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此外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制定或修改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的有关规定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得强迫加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一、 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作者:倪蓉 马海燕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强迫加班惹纠纷 张某于2010年进入某用人单位工作,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