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不提起诉讼或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应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股东根据法定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案件胜诉后的利益如何归属及分配?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Q 邵博士,您好!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其与股东直接诉讼有什么区别?
A 股东诉讼,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诉讼一般被分为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两种。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其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理论上也有学者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不提起诉讼或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1)诉因不完全相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是公司的权力和利益受到侵害,该种侵害间接侵害了股东的经济利益,但并未侵犯股东的法定权利,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诉因是股东的个人权利受到了侵害。(2)当事人不同。就原告而言,股东代表诉讼中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方可成为适格原告,而股东直接诉讼中任何股东均可成为适格原告。就被告而言,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第三人,但并不包括公司,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但很少是外部第三人。(3)程序规则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进行,而股东代表诉讼往往要遵循公司法的特别规则。(4)诉讼利益归属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原告股东,而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
Q 为什么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
A 股东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实质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针对的也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原告,股东仅为名义原告,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Q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费用如何承担?
A 在以股东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承担问题,此前《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着保障股东诉权和防止滥诉的双重考量,《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六条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在原告股东胜诉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其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Q 股东代表诉讼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股东代表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A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应该由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公司怠于申请执行,提起诉讼的股东代表可以申请执行,只是执行利益应该给付公司。
Q 如果是部分股东,比如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法院判决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在胜诉利益归属公司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作为被告,承担了赔偿责任,他还有权从公司获得的赔偿得到收益,比如分红吗?
A 控股股东作为过错方,能否从所获得赔偿中获得收益?经过有限的资料检索,尚未发现对此问题的明确规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第660页,有一个观点,即“在股东为侵害公司权利者的情形下,其在侵害范围内无权从股东代表诉讼中获益”。个人认为,这个观点太过于绝对,有失偏颇。作为公司的股东,除非股东自愿或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其享有的分红权是法定权利,这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基本目的之一。如果仅仅因为股东的侵害行为,就剥夺股东从赔偿中获得收益,其本质是变相剥夺股东的分红权,这有违分红权是法定权利的基本原则。对此问题,更为可取的办法,是对这样股东依据具体情况少分,而非不分,这既可以达到惩戒这类股东的目的,又不至于剥夺股东享有的分红权。
Q 针对这种情况,有什么防范措施吗?
A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出现时无法可依,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细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利益的归属及分配 。
延伸阅读:股东出资有哪些形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
一、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顾名思义就是以货币方式出资,具体币种包括人民币,也包括外币。关于以外币作为注册资本的币种这一问题,主要出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当中,境外主体需以外币方式对公司进行出资。针对这一点,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进行折算。以货币形式出资时,出资人需将认缴的等值货币金额支付至公司帐户。完成出资后,股东出资即转化为公司资产,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出资。
二、非货币出资
非货币出资,顾名思义就是以货币之外方式进行出资,具体包括: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除此之外,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合法非货币出资形式的判断标准,具体为:1)可以对其价值用货币进行估价或计算;2)可以依法转让所有权;3)该非货币出资对被投资公司应具备有益性;4)未设立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
1.以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2.以不动产出资
使用不动产进行出资,应当是确定可以进行转让的不动产。同时,在确定出资金额方面,需要以货币评估作价,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动产的价值,而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并评估,其作价额可以小于或者等于评估额,为了维持资本充实这一基本原则,不能大于评估额。
以不动产出资的,以变更产权登记并由公司实际享有权利作为出资到位。
3.以知识产权出资
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知识产权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5)知识产权应评估作价。
4.以其他实物资产出资
以实物资产出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同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设定担保。(2)实物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价折股。(3)实物资产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将与该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一并投入公司。
三、出资的禁止性规定
1.股东的出资形式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因此股东以技术出资,是不符合这个要求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情形,例如国家需要保密的有关技术、涉及到公共安全的技术、物品等、国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设备、器械、装备等,不得作为公司出资。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2.薄文君:《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形式》,载于“薄文君律师”公众号,2018年1月7日。
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利益如何归属及分配?
作者:邵兴全来源:公司法则

导读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不提起诉讼或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