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薇娅的税收违法行为
(一)隐匿收入
薇娅的第一项税收违法行为是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该条规定了纳税人的如实申报义务。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是指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做与事实不符的陈述,隐瞒部分收入,因而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
(二)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
薇娅的第二项税收违法行为是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该种行为的原理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提供劳务获取的劳务报酬所得最高税率为45%,而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35%。此外,上海、霍尔果斯等部分地方对于企业还有税收减征、返还等优惠政策,被称为“税收洼地”,进一步减少了税率,是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防控监督的对象。此种行为在具体操作上表现为虚构业务,即以咨询等未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名,收取个人提供劳务的对价。由于属于未“如实”申报,该种行为亦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
(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依法申报
薇娅的第三项税收违法行为是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此种行为与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是进行了申报,但未如实申报;而此种行为对于应纳税收入完全未进行任何申报。此种行为同样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对于纳税人申报义务的规定。
二、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及依据
笔者查阅了有关报道,发现大部分报道中的表述均为“薇娅被罚13.41亿元”,该表述实际上并不准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3.41亿元是薇娅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总数,其中包含了应补缴的税款7.03亿元、滞纳金和罚金共6.38亿元。因此,准确的表述应为被罚6.38亿元。为便于读者理解,笔者根据浙江省税务局公告及答记者问中公开的数据制作了下表。
在处罚基准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规定的处罚数额在偷逃税款额的50%至5倍之间,处罚力度差异过大,不利于税务机关保证执法力度的一致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出台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该规则第九条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据此,浙江省2016年制定、2017年修订了《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进一步明确了处罚的力度。其中,第64条规定的罚则有两个处罚等级,不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为一般,以上为严重,对于严重的处60%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于薇娅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严重,因此属于严重违法,应处6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在酌处情节方面,《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一种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种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薇娅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属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处以较轻的处罚,减轻是指处以较法定处罚范围更轻的处罚。浙江省税务局对于薇娅补缴的部分最终采用了60%的最低处罚倍数,是从轻处罚;对于其未能补缴的部分则根据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分别给予了4倍和1倍的处罚。
(二)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201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案中,薇娅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的教训
(一)应当把握好税务筹划与偷逃税款的区别
根据薇娅丈夫董海峰的陈述,其与薇娅曾经聘请所谓的专业团队进行“税务筹划”,但此后发现此种“税务筹划”的方式并不合法。纳税是各类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开支之一,通过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尽量减少税务开支,也是各类商事主体税务活动的重要目标。但是,必须把握好税务筹划与偷逃税款之间的区别,不可越过“红线”。值得注意的是,薇娅此次违法行为中的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虚构业务进行虚假申报,是“网红”常用的“税务筹划”手段之一,此前也常作为公开发表的文章中的税务建议。因此,有必要聘请税法领域的专业律师,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具体情况,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
(二)定期进行税务自查,发现违法行为如实上报并补缴税款
本案涉案总金额虽大,但应当看到其中补缴税款占总金额的一半以上,罚款倍率甚至未达到1倍,与本案中最高额的4倍罚款相去甚远。若均采用4倍罚款,总金额甚至可能在30亿元以上。可以说,薇娅积极进行自查自纠、主动到税务部门补缴税款的行为已在其违法的前提下极大程度地减少了损失。在“以数治税”的监管大环境下,企业和个人的税务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大大提升,税务合规的需求不断增强。与其被税务机关发现并予以高额处罚,不如积极自查、整改,换取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
(一)隐匿收入
薇娅的第一项税收违法行为是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该条规定了纳税人的如实申报义务。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是指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做与事实不符的陈述,隐瞒部分收入,因而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
(二)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
薇娅的第二项税收违法行为是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该种行为的原理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提供劳务获取的劳务报酬所得最高税率为45%,而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35%。此外,上海、霍尔果斯等部分地方对于企业还有税收减征、返还等优惠政策,被称为“税收洼地”,进一步减少了税率,是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防控监督的对象。此种行为在具体操作上表现为虚构业务,即以咨询等未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名,收取个人提供劳务的对价。由于属于未“如实”申报,该种行为亦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
(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依法申报
薇娅的第三项税收违法行为是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此种行为与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违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是进行了申报,但未如实申报;而此种行为对于应纳税收入完全未进行任何申报。此种行为同样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对于纳税人申报义务的规定。
二、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及依据
(一)行政处罚及依据
笔者查阅了有关报道,发现大部分报道中的表述均为“薇娅被罚13.41亿元”,该表述实际上并不准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3.41亿元是薇娅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总数,其中包含了应补缴的税款7.03亿元、滞纳金和罚金共6.38亿元。因此,准确的表述应为被罚6.38亿元。为便于读者理解,笔者根据浙江省税务局公告及答记者问中公开的数据制作了下表。
薇娅偷逃税款本金及处罚数额统计(单位:亿元人民币) | ||||||
违法行为 | 具体情节 | 偷逃税款数 | 处罚倍数 | 罚款数额 | 滞纳金 | 总计 |
隐匿收入 | 主动补税 | 5 | 0.6 | 3 | 1.23 | 1.41 |
未主动补税 | 0.27 | 4 | 1.09 | |||
少缴税款 | 主动报告 | 0.31 | 0.6 | 0.19 | ||
未提及 | 0.3 | 未提及 | 未提及 | |||
虚构业务性质 | 未提及 | 1.16 | 1 | 1.16 | ||
总计 | / | 7.03 | / | 5.44 | ||
在处罚基准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规定的处罚数额在偷逃税款额的50%至5倍之间,处罚力度差异过大,不利于税务机关保证执法力度的一致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出台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该规则第九条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据此,浙江省2016年制定、2017年修订了《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进一步明确了处罚的力度。其中,第64条规定的罚则有两个处罚等级,不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为一般,以上为严重,对于严重的处60%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于薇娅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严重,因此属于严重违法,应处6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在酌处情节方面,《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一种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种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薇娅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属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处以较轻的处罚,减轻是指处以较法定处罚范围更轻的处罚。浙江省税务局对于薇娅补缴的部分最终采用了60%的最低处罚倍数,是从轻处罚;对于其未能补缴的部分则根据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分别给予了4倍和1倍的处罚。
(二)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201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案中,薇娅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的教训
(一)应当把握好税务筹划与偷逃税款的区别
根据薇娅丈夫董海峰的陈述,其与薇娅曾经聘请所谓的专业团队进行“税务筹划”,但此后发现此种“税务筹划”的方式并不合法。纳税是各类商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开支之一,通过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尽量减少税务开支,也是各类商事主体税务活动的重要目标。但是,必须把握好税务筹划与偷逃税款之间的区别,不可越过“红线”。值得注意的是,薇娅此次违法行为中的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虚构业务进行虚假申报,是“网红”常用的“税务筹划”手段之一,此前也常作为公开发表的文章中的税务建议。因此,有必要聘请税法领域的专业律师,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具体情况,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
(二)定期进行税务自查,发现违法行为如实上报并补缴税款
本案涉案总金额虽大,但应当看到其中补缴税款占总金额的一半以上,罚款倍率甚至未达到1倍,与本案中最高额的4倍罚款相去甚远。若均采用4倍罚款,总金额甚至可能在30亿元以上。可以说,薇娅积极进行自查自纠、主动到税务部门补缴税款的行为已在其违法的前提下极大程度地减少了损失。在“以数治税”的监管大环境下,企业和个人的税务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大大提升,税务合规的需求不断增强。与其被税务机关发现并予以高额处罚,不如积极自查、整改,换取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