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3日,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于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准入与运营机制等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本文通过对比该办法实施前的《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向大家解读新政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要求
在对比新政与旧规前,我们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要点予以梳理。
1. 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对象为农村、农业、农民、科技创新企业以及小微企业。
2.公司设立有什么要求?
准入资格
| 发起人 | 公司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 企业法人 | 实收货币资本 | 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 |
| 注册地及住所在本市 | 一次足额缴纳 | 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 |
|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 不得以借贷或委托资金入股 | 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
| 连续三年盈利 |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 | 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
| 利润总额3000万以上 | 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可降至1亿元 |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
为了使大家更好的理解,我们模拟两种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

(图一)

(图二)
运营要求
资金来源:资金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本市的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资金运用: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的活动,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上线。
相应风险控制:发起人承诺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旧规新政对比
| 《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 ||
| 准入资格 |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其他股东原则上为所在试点区(县)的投资人。 |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 |
试点期间,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崇明县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崇明县2000万元)。 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 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 ||
|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 ||
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 |||
| 运营要求 | 资金 来源 |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 小额贷款公司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
资金 运用 |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必须在所在区(县)经营。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0%以上的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经营。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 |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 ||
风险 控制 |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切实遵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和查询相关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