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当履职,公司担责赔偿后可行使追偿权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问题提出 Q.

#前言问题提出
Q.客户咨询:
我公司聘用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后果,交警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伤者将我公司和司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伤者20万,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现我公司已经向伤者支付全部赔偿金,请问公司能要求司机承担部分赔偿吗?
A.刘畅律师:
员工因履职不当造成公司对外承担经济损失,员工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劳动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就针对这个实务问题,结合一则典型案例进行研究,梳理相应的裁判规则,为企业用工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索引】
杨凯与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6108号
【案情概述】
原告杨凯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不支付申通公司经济损失111969.51元。
事实及理由:
杨凯系申通公司投递员,房山区投递邮件的过程中与案外人孙雪清发生交通事故,孙雪清在追索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孙雪清作为原告,起诉申通公司和杨凯作为共同被告,该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申通公司赔偿孙雪清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79923.78元,杨凯不承担向孙雪清赔偿的责任。
申通公司向孙雪清支付了赔偿款项后,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杨凯赔偿经济损失282672.78元人民币。仲裁裁决杨凯承担孙雪清人身损害损失40%的责任,向申通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11969.51元。
【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能否向员工不当履职造成第三人损害行使追偿权?
【裁判要旨】
1.申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因法定替代责任承担了案外第三人孙雪清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判决书的义务并已实际给付,并不排除申通公司对杨凯因自身重大过失行为给其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
2.本案中,对于申通公司、杨凯就此次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应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
申通公司虽提交了员工入职须知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未能就己对杨凯进行了针对性的培训进行举证,亦未证明曾经采取过相关措施降低或避免高风险类快递人员在派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应承担一定的用工管理责任。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杨凯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杨凯对该起事故及损失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如果快递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全由快递公司承担,这极易导致快递员忽视交通规则,侵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由快递员、快递公司共同承担高风险下可能产生的责任赔偿,一方面可以对快递员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快递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树立风险分担意识,积极寻找降低风险措施和合理分担损失的方式,保证快递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
【裁判结果】
综上,杨凯应当赔偿申通公司由于杨凯造成交通事故而承担的经济损失。
对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杨凯的收入水平及负担能力,酌情确定杨凯应
赔偿申通公司经济损失的30%
即83977元。
二、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程序性质
纠纷性质影响到争议解决程序的选择,如果属于劳动争议,则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同时还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制约。如果是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则适用民事诉讼两审终审的程序,诉讼时效是三年。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具体情形做出了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适用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的,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当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应作为是否支持用人单位主张的裁判依据。
如果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作出约定,用人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以《民法典》第1191为依据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此类争议应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由承办法官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等问题做出裁判。
三、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时的比例
首先,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全额追偿,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行使是一种有限追偿;其次,侵权行为人即劳动者在侵权案件中的过错比例,与追偿权纠纷中用人单位的追偿比例并没有必然联系,仅是作为参考因素。
实务中,法院根据工作本身的风险程度、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双方的受益情况、经济状况等综合考虑,来确定追偿的比例,其考量因素包括:
1.员工的行为性质,主要是指员工在侵权行为中主观程度,以及员工行为与侵权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
2.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用人单位作为管理单位,对于员工从事的职务活动,应当进行全流程的监管以及科学的设置,避免经营生产活动具有重大的安全隐患;
3.主体地位,如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利润的具体分配情况,使付出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配比。
四、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1.如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降职或者调岗,且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按月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劳动者主动离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但是考虑到劳动者较弱的经济地位和赔偿能力,可允许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分期支付赔偿数额。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完善员工招聘管理。
具体可在劳动合同或岗位职责说明书,对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和标准进行界定,并应取得员工签字确认。
2.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明确员工履职不当造成第三方损害后,公司和员工责任承担方式和分担比例,特别要注意规章制度应履行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程序,才可以作为裁判的有效依据。
3.执行中注重证据留存。
公司要留存其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材料,并向员工告知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况,取得劳动者的签字确认。
如果符合公司和员工责任分担的情形,应就员工承担的赔偿金额、赔偿的承担方式、每月的扣款金额等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劳动者,作为证据妥善保存。
4.谨慎有效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员工履职不当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建议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公司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员工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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