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黄某向原告张某出具80000元借条一份,原告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被告黄某起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将案件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原来被告黄某在舅舅赵某的公司当会计,赵某指使被告黄某在原告张某处借款8万元,被告黄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款借条。
在法庭辩论时,被告黄某对于原告张某起诉的事实认可,但是不同意偿还借款,辩称钱不是自己使用,是受他人指使拿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是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被告黄某是受托拿钱,但是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出具的借条会产生的结果应当有预见性,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签订的借条应认定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借条出具人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精河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黄某承担该案涉诉8万元。
法官提示: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处理借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对于债务人而言,出具借条要十分小心,签字捺印也需谨慎。
民间借贷有风险 签字捺印需谨慎
作者:孟亚楠来源:精河县人民法院

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黄某向原告张某出具80000元借条一份,原告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被告黄某起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