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休年休假了吗?

来源:永伦律所

文章摘要
王某1987年1月1日入职某国营企业,2000年企业改制下岗,2007年9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送货员工作。2020年3月4日被A公司辞退。

王某1987年1月1日入职某国营企业,2000年企业改制下岗,2007年9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送货员工作。2020年3月4日被A公司辞退。王某自进入A公司后从未休过年休假,问其原因,一是本人不清楚,二是公司也从来没有给王某安排过休年休假。
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王某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时,根本不会主动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作为劳动者,很多人不知道或不清楚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致使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很多企业到现在仍没有遵照执行。故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一下带薪年休假的相关问题:
一、职工什么情形下可以享带薪休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上述规定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情形。
二、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的年休假为15天。
显然,要确定职工的年休假天数,首先需要确定其“累计工作年限”。
此外,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由劳动者申请还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负有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义务,如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导致职工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劳动者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天(月计薪天数)×200%(因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故在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只需×200%)×未休年休假天数。
五、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的仲裁时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有关带薪年休假的相关问题暂时就谈到这里,相信王某看到后一定会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在这里也善意提醒一下用人单位,尽量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否则会面临涉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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