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几张卡、获利千元,却换来判刑数月 真的值得吗?

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出租几张银行卡瞬间获得千元报酬,你以为的无本万利“天上掉馅饼”,殊不知是罪有应得的帮凶“陷阱”!

出租几张银行卡瞬间获得千元报酬,你以为的无本万利“天上掉馅饼”,殊不知是罪有应得的帮凶“陷阱”!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合并审理了被告人张某、倪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五起案件,对在案被告人分别处以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3000元不等的刑罚,并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总计53831.52元。
【案件回顾】
2022年7月,张某因个人信用卡逾期未还急需用钱,经朋友介绍联系上“跑分”洗钱人员李、向二人,并于2022年7月15日按照对方要求携带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储蓄卡、身份证件、U盾等物品前往贵州赤水市“巴梦黎”茶馆,并出租给吴某等人用于“跑分”洗钱。经统计,吴某(已另案处理)使用张某提供的银行卡过账266300元。张某因此直接非法获利9459.52元人民币。
2022年8月,李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得知可以出租银行卡赚“快钱”,便与对方约定每出租一次银行卡支付400元。8月7日至9日期间,李某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租与对方使用,经账资金总额为345002元,因此直接非法获利2000元。
2022年8月9日,倪某看到出租银行卡的广告并与对方取得联系后,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为网络赌博网站平台跑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手机交由他人使用,经账资金943809元,因此非法获利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倪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资金结算账户,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张某等所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张某等人当庭表示服判。
“一时贪念,自以为的‘馅饼’却是‘陷阱’,竟将自己变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了法律应有制裁,你们都是些95后,在大好的青春年华,给自己留下了永远的人生污点,令人唏嘘!”庭审中,承办法官教育道。
【以案说法】
近年来,由于信息网络的普及,在方便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同时,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数量激增,专门围绕违法所得快进快出的下游“跑分”犯罪也随之猛增,特别是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案件呈“井喷”态势,“帮信罪”也已然成为位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第三大适用罪名。“帮信”犯罪虽位居下游,但是涉案赃款转移、掩饰、漂白的关键过程,是整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重要环节,必须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说,只要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就有可能触犯“帮信罪”。如犯此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出租、出售、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银行对公账户、POS机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跑分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沦为犯罪“工具人”,“帮助”行为虽小,但“帮凶”危害极大,切忌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
文中的被告人们因犯“帮信罪”纷纷被判处数月拘役,并处数千元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最终 “人财两空”!
基于上述案件,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面对“高额回报”、“高价收卡”等不要心存侥幸、盲目冒险,避免上当受骗、滑入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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