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技巧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诉讼保全是很多民商事案件原告经常采用的一种诉讼手段,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力,冻结被告账户,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保全是很多民商事案件原告经常采用的一种诉讼手段,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力,冻结被告账户,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这不仅能保证裁判文书生效之后有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有时甚至能给被告施加压力,促使调解,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但是在诉讼保全中有些容易被忽略的问题,甚至会导致保全行为徒有虚名。但如果运用得当,却可以柳暗花明,一招制胜。
原告在申请诉讼保全后,经常会发现被保全的财产,比如房产、车辆,已经被设定了抵押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申请保全的原告受偿。但是也有例外情况,这发生在最高额抵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诉讼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则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简言之,虽然被查封的抵押物上设立了最高额抵押,保全法院或申请保全的原告可以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其抵押物已经被查封、扣押的事实,在抵押权人收到通知以后,再于最高额抵押项下向抵押人放贷的,新增的贷款债权不受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
在此建议,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之前,先搞清楚查封、扣押物的状况。如果在该物上有最高额抵押权,则应尽快通知保全法院向抵押权人发出抵押物已被查封、扣押的通知,如果法院怠于履行通知的,原告应自行向抵押权人发出该通知。如此一来,如抵押权人尚未向抵押人足额放贷的,考虑到其贷款风险,势必会通知抵押人停止放贷,甚至施加提前收贷的压力。对于抵押人来说,这是非常难以面对的困境,甚至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这通常会促使原被告坐回谈判桌,尽快就纠纷事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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