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复议推翻不予保全的裁定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一、案情简介 近日,律师团队代理了某一买卖合同纠纷,由于购货方多次拖延付款,律师团队代理供货商作为原告向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一、案情简介
近日,律师团队代理了某一买卖合同纠纷,由于购货方多次拖延付款,律师团队代理供货商作为原告向河北省唐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立案后,保全法官告知我们要提供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并说法院最新的口径,是要加强财产保全的审查工作,审慎采取保全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律师团队与法官多次沟通,坚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然法官最终仍裁定驳回了保全申请。
收到不予保全的裁定后,律师团队第一时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提交了保全必要性说明的书面意见,从不同维度详细阐述了本案进行保全的必要性、适当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保全,结果足额保全了我们主张的金额。案件最终二审胜诉,当事人成功拿到全部货款,而通过复议推翻不予保全裁定的努力,发挥了关键作用。

(图1 不予保全的裁定书)

(图2 复议裁定书)
二、案件评析
财产保全对于保障胜诉利益实现的意义不言而喻。保全的及时到位,可以有力地促进审判与执行的相互衔接,防止当事人为了恶意转移财产,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往往是生意伙伴的合作关系,要求证明对方转移财产,难度不可谓不大。退一步讲,如果对方已经转移财产,才申请财产保全,早已为时过晚,实质上使得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形同虚设。
律师团队在本案中成功说服法院改变了原裁定,最终保全对方的全部财产。通过本案的实践,对于如何在民事保全中推翻法院不予保全的裁定,我们略作总结如下:
一、从财产保全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看,不应要求证明债权人转移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全的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只是具备不利于执行的“可能性”即可,从而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妨害后续执行。
法律并不要求债权人证明对方已经转移财产,换言之,只要求债权人证明具有盖然性而非已经发生。
若要求证明对方已经转移财产,则此时保全没有任何必要性;从证据收集来讲,债权人也不掌握债务人的内部财务信息,客观上无法提供转移财产的证明;若要求证明转移财产,才能进行保全,保全制度将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故要求提供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证明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选取正确的救济途径——五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不同的裁定,法律规定的救济时限和救济方式并不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在收到裁定书的五日内申请复议。
相较于一般的救济途径,法律对保全的裁定的救济期限较短,只有五日;救济方式也较为特殊,即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
因此,在收到法院的不予保全的裁定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复议,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并充分说明了保全的必要性、充分性,以及法院要求提供转移财产的证据的不合理性。
三、从多维度切入,向法院阐明保全的必要性
法律规定保全的条件是“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而从未规定要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我们着重搜集证据证明:债务人主观恶意违约、客观上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和司法风险,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一)购货商主观恶意违约,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虽然供货商多次催促,但购货商仍拒不支付到期合同款,律师团队向法院强调,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样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能够有效遏制恶意违约、逃债行为。
(二)购货商存在大量的司法风险和经营风险,偿债能力差,极可能导致案件难以执行
律师团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渠道查询到的公开信息,发现债务人风险很大:
一方面,债务人存在重大司法风险,其大量涉诉涉执,涉诉金额巨大;另一方面,债务人具有很大的经营风险,曾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还因经营问题被处以多次行政处罚。
因此,从我们提交的证据来看,进行财产保全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事实上,这也是影响法院改变了原来的裁定结果,进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关键一环。
四、向法院阐述保全方式的“适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规定要审慎采取财产财产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审慎保全并不等于不保全,而是要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善意文明保全,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减轻企业负担。
律师团队向法院说明,从申请保全的财产类型而言,债权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而非机器设备等财产,不会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从保全金额而言,申请保全金额数额不大,也不存在任何超标的保全的情况,也不会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影响。因此采取保全银行账户的方式具有适当性。
三、律师建议
本次律师团队通过复议的方式改变了原保全裁定,对于能够成功的保全对方的财产,主要经验如下:
一、要正确采取方式进行救济。对于保全的裁定不服,法定的救济手段是申请复议,且时间较为紧迫,须在收到裁定书的五日内提起,故需注意法定的时限和方式,避免超过时效。
二、要充分利用公开途径检索到的信息源,证实债务人存在大量的涉诉涉执等司法风险、经营风险等,增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内心确信;
三、从采取财产保全的手段而言,相较于保全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厂房的方式而言,保全银行账户是较为温和的方式,不仅不会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也有利于其通过经营盈利以增加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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