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律援助的本质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其与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类似,都具有一般性、均等性、普惠性等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律援助辩护应当以精准识别、提出常见犯罪的主要辩点这一“及格线”为目标。全方位、立体式、精细化的辩护方式,不仅背离了法律援助制度公共服务的定位和特征,也缺乏实现的基础。
关键词:法律援助 公共服务 精准化辩护 刑事辩护全覆盖
一、 定位:法律援助的公共服务属性
法律援助制度与公共卫生制度、公共交通等制度类似,均为政府面向全民提供的一般性、均等性、普惠性公共服务。既然其属于一般性公共服务,则必然排斥个性化、定制化。犹如地铁这一公共交通系统,其时段固定、路线固定、每站必停的特点集中体现了其一般性、均等性、普惠性的公共服务属性,法律援助辩护亦不例外。
同时,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代表的法律援助辩护,在其的顶层设计层面也确立了公共服务的属性。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中,开宗明义地提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目的是“让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即在这一制度下,每个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均可获得政府提供的,具有一般性、均等性、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
总之,法律援助辩护的公共服务属性,应当成为讨论该制度设立、运行、推广乃至优化,以及辩护方式等问题的基本前提。
精准化辩护:法律援助辩护的应然样态
法律援助辩护到底要以何种辩护方式为主?是细致、全面的立体化、全方位辩护,还是要素式、清单化、精准化辩护?换言之,“满汉全席式”辩护与“快餐式”辩护,哪一个更契合法律援助辩护?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通常以公诉案件为主,对于公、检这一大控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体系,抛开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囿于辩方在专业素养、实务经验等方面的差异,要求每个辩护人都提出被法院采信的自首、立功、从犯等关键量刑情节,乃至足以颠覆指控的辩护观点并非易事。
法律援助辩护要采取何种辩护方式,应当在公共服务属性这一层面回答。既然法律援助辩护是一种一般性、均等性、普惠性的公共服务,则“快餐式”辩护就是其应然样态,这也是其与个性化、精细化的委托辩护的主要区别。如参与毒品犯罪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不能苛求其对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甚至审理毒品犯罪的会议纪要都了然于胸,能围绕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等环节提出辩护意见足矣;同样,对于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公诉案件中占比较大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参与此类案件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就血液提取、封存、送检、鉴定标准等环节提出辩护意见,即属于较为尽责、认真地履行了辩护职责。
此外,上述犯罪常见的辩点多为程序性辩点,尤其是醉驾类危险驾驶案,证据类型单一,辩点集中,完全可由律协出台此类案件的《辩护指引》,列明主要辩点供援助律师参考。如此也契合公共服务均等性的特征,即不因辩护人的不同而导致辩护效果的显著不同。
我们不妨把即将走上法庭的被告人看作一个长期未进食(丧失自由)的旅行者,律师则犹如饭店的厨师。一息尚存的旅行者用尽最后一丝力气走进饭店,向厨师哀求讨口饭活命时,他希望厨师给他满汉全席还是沙县小吃、蛋炒饭之类的快餐?前者不仅要有上佳食材,更要有顶级名厨(知名律师)掌勺,个把钟头后方可为旅行者奉上饕餮盛宴;后者立等可取,但色香味皆无。旅行者会作何选择?答案不言自明。
回到本章开始的问题,法律援助辩护的应然样态是什么?当然是“快餐式”或曰要素式、清单式辩护,即以精准识别、提出常见犯罪的主要辩点这一“及格线”为目标的辩护。法律援助辩律师护犹如只能给被告人快餐的厨师,虽其“厨艺”、名气均不及“名厨”,但“名厨”的满汉全席对被告人而言太遥远、太奢侈。不等饭菜上桌,奄奄一息的食客可能就已经一命呜呼了。
精准化辩护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前期部分省份的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2018年10月修改的刑诉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要求,即“简单案件快速审、疑难案件精细审”,也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为主导认罪认罚制度的检察机关,该制度在检察系统的适用情况无疑有“风向标”般的意义。今年1月10日至11日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有一组数字尤其引人注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20年全年适用率达86.8%,量刑建议采纳率94.9%;一审服判率95.8%,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
既然有接近9成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要求,这9成案件中的援助律师最恰当的辩护方式当然是精准化、清单式的“快餐辩护”,而非就程序、证据、事实、定性、量刑等全面反驳指控,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可以预见,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进,“快餐辩护”将成为认罪认罚类案件法律援助辩护的主要方式,求细、求全的立体式辩护,已不再适应刑事司法的主流。
法律援助辩护的供给侧改革:一个经济学的视角
正所谓“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公众对个性化、定制化法律服务的需求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等各类市场主体满足,而非由政府大包大揽。在社会分工高度细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陌生人之间依赖信任实现相互协作的现代社会,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不宜越俎代庖,干预本应由市场调节的事务。法律援助辩护及刑事辩护全覆盖,也应当遵循市场-政府各行其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
法律服务行业的发达程度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各地受制于自身禀赋,必然出现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及律师资源多寡不均的现象。
《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提出“统筹调配律师资源,落实经费保障”的方案,即以地市州为单位,统筹调配律师资源,解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以及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探索建立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办理案件难易程度、服务质量等发放办案补贴等方式缓解“僧多粥少”的问题。
无论是法律援助辩护中的“僧多粥少”,还是不同区域律师资源的多寡不均,究其本质上都是经济学中的供给-需求关系,应当在遵守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看待这一问题。依赖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来“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仅为权宜之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僧多粥少”的问题。在刑事辩护全覆盖向全国推广、律师数量分布不均的背景下,如何实现“让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的目标?经济学原理能给我们哪些启示?
首先,在受案量居高不下、犯罪圈不断扩大、轻罪案件逐渐成为刑事司法主流的当下,面对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规律,务必要有尊重甚至谦卑的心态,即无条件地顺应、服从经济学中供给—需求这一客观规律。
既然受案量居高不下、犯罪圈不断扩大,则需求短期内不会有明显下降。为缓解“僧多粥少”的尖锐矛盾,只能从供给端着手,即尽可能地扩大供给。律师固然是提供刑事辩护服务的主体,但并非唯一主体。法学教授、学者乃至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均可履行法律援助辩护的职责。尤其是后者,长期在刑事司法领域工作积累的经验和洞察力正是刑事辩护所需要的重要素质。正所谓“退役不褪志、退伍不褪色”,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虽已换下法袍和制服,离开了审判台和公诉席,但依然不妨他们继续为法治、为公平正义奔走呼号,不应将他们排除出法律援助辩护“供给者”之列。
其次,鼓励法学教授、学者们主动参与法律援助辩护,也是扩大法律援助辩护供给的方法之一。法学教授、学者们摒弃门户之见,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工作,非但不会拖累其学术研究的主业,反而可为其研究提供大量真实的素材,更是实务与学术良性互动的基础。象牙塔中的法治理想及学术成果,一定要接受司法实务的检验和洗礼。“躲进小楼成一统”,于当下时代格格不入。对实务不闻不问的闭门造车式学术研究,最终将沦为孤芳自赏,乃至自卖自夸。
当下刑事司法及辩护中的新问题、新痛点层出不穷,迫切需要贴近实务的学术成果的指导。刑辩艰难处不仅是刑法研究的痛点,更是刑诉法研究的痛点。如刑法理论界已成通说的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为何在实务界应者寥寥?这一理论应用于实务,真的比传统的四要件理论更具优势?其优势体现在何处?在规范层面被否定的过失共犯,在实务中却有真实案例,如何恰当处理?“公开盗窃论”是否适应现行的刑法规范?所谓公开盗窃与抢夺有何区别?将类似案件定性为盗窃而非抢夺,是否恰当?
在程序法层面亦有诸多困扰实务界多年的“老大难”,如以鉴代审、非法证据排除难、二审开庭率低、管辖乱象等问题,虽有中央政法机关层出不穷的解释、通知等,但始终雷声大雨点小,难解实务中的近渴。上述问题长期无法解决,固然有立法层面的问题,但制度运行中的异化和扭曲也不容忽视。导致这种异化和扭曲的根源在何处?有无某种具有普遍说服力、解释力的学术理论来消弭实务中的争议?当越来越多的法学教授走下三尺讲台,近距离观察、参与法律援助辩护,并产生丰富的、切中实务要害的各类学术成果,这不仅是学界之幸,更是司法之幸。
再次,参与法律援助辩护应当以鼓励上述主体自行申请为原则,以入库指派为例外。部分地区(如北京)的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建立有资格参与法律援助辩护的律所名录,并将援助案件指派至入库律所,律所再交由某律师办理。
有所谓“审批”、“入库”这类看得见的手的干预,就难免有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尤其在法律援助经费调高的情况下。依照供给-需求的经济学原理,招投标制度不仅人为设定了律所入库门槛,也抬高了供给门槛。在需求端没有明显下降时抬高供给门槛,最终将加剧“僧多粥少”矛盾。因此,律师、退休法官及检察官、大学教授只需提供可证明上述身份的执业证件(律师证、退休证、教师职工证等)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离退休人员可免除),即可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设定所谓“招投标”、“入库”、“审批”等门槛,纯属多此一举。
最后,除扩大供给外,上述主体参与法律援助辩护,不宜限制地域,反而应当鼓励发达地区的律师等法律从业者参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努力缩小因经济发达程度和律师资源多寡而造成的辩护效果的差异,以及因区域差别导致的类案量刑失衡。此举也有利于援助律师在无案源之忧的情况下钻研不同地区审理的同类型案件(如网络犯罪、税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也是促进律师行业实现从个案辩护到类案辩护、甚至行业化辩护的转型升级,也是促进专业化的有益尝试。
办案补贴与评价机制如何联动?
《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提出依照案件难易程度、服务质量优劣发放办案补贴,即实现办案补贴发放与案件评价机制的联动和挂钩。其前提就是尽快建立之配套的案件评价机制,即如何客观看待、评价案件难易程度,及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问题。
首先,应当理性看待和评价“辩护质量”。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期主要由法院综合审查案件中的定罪事实、量刑事实来决定,是否采信辩方观点也由法院决定。法院不予采信辩方观点,并非辩方观点毫无价值或没有针对性,其评价标准依然为辩护观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护观点,即使未被法院采信,也不能评价为辩护质量低。
其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不断涌现的新类型案件也给法律援助辩护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如涉黑涉恶案件通常有数十起犯罪事实,且时间跨度久、指控罪名多、案件材料多,动辄数百本证据,工作量繁重;新类型案件与商业形态的不断翻新、新技术的涌现有关,此类案件通常伴随大量的电子证据,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方面对律师的专业水准要求较高。而法律援助作为提供一般性、均等性、普惠性的公共服务,不能苛求援助律师发问、质证、辩论样样精通,也不能苛求其就新类型案件提出创造性的辩护意见。以涉黑涉恶案件为例,援助律师能结合“四个要件”综合提出辩护观点即可,不能由此认定援助律师辩护质量低(恶势力案件在“四个要件”的程度上较轻,可比照提出辩护观点)。
由此可知,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难易程度,首先与案件类型有关,即高官职务犯罪、舆论关注度高(如劳荣枝案)、涉黑涉恶、新类型、中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通常可归入“难度较高”之列;而所谓“辩护质量”应当主要结合在案证据和常见犯罪的关键性构罪要件,综合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全面、客观评价援助律师的工作成果,避免“唯判决结果论”。
最后,为最大程度地激励援助律师认真履行职责,可尝试对法律援助辩护的成果进行分类,如分为优、良、中、差4级,对应不同的办案补贴。如辩护意见完全被采纳,或虽未被采纳,经综合评判援助律师就事实、证据、量刑等方面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可评为优,发放全部补贴;辩护意见部分被采纳或酌予采纳,可评为良,发放70%-80%的补贴;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但援助律师完成了基本的工作内容(会见、阅卷、庭前会议、庭审等),实现了提供法律帮助的目的,可评为中,发放50%-60%补贴;若援助律师没有完成基本工作,则评为差,不得发放补贴。
同时,可尝试在援助案件办结之后邀请协会中各专委会(如刑事诉讼委员会)中的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组成的援助案件质量评价小组,定期对已办结的援助案件进行全面评价,并听取被告人或其家属的意见,综合认定援助律师的工作成果。
正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要鼓励更多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投身法律援助,不能单凭“社会责任”、“职业品德”等道德说教。援助案件的补贴虽不同于市场经济中自发形成的价格机制,但补贴的多寡依然是激励律师和各类法律从业者投身法律援助辩护的重要机制。对于涉黑涉恶、电信诈骗等被告人众多、案件事实较为复杂的援助案件,可尝试最大限度地提升办案补贴,吸引富有经验和责任心的援助律师尽职尽责地参与辩护工作。
结语:我们要以何种心态参与法律援助辩护?
清代著名学者龚自珍将其生活的时代描述为“衰世”,即一个“左无才相,右无才史,阃无才将,庠序无才士,陇无才民,廛无才工,衢无才商”,甚至“抑巷无才偷,市无才驵,薮泽无才盗”的全面衰落时代。而当下的时代是一个全面复兴的时代,我们不仅早已走出了龚自珍笔下衰世的阴霾,还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伟大复兴,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援助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远景目标。这也是强化人权司法保护,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此目标基础上的刑事辩护制度不仅允许辛普森这类名人斥巨资打造“刑辩天团”,也应当通过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辩护为吉迪恩这类普通人洗刷冤屈。
今年不仅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建党百年。习总书记在建党百年庆祝大会上庄严宣告,我们已经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时代浪潮和百年未有之变局,我们应当以何种心态参与法律援助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不仅是保障被告人充分参与诉讼的程序权利,更要保障其有效对抗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刑事追诉的权利。若被告人能否有效对抗刑事追诉、能否顺畅行使诉讼权利取决于其有无足够的财力聘请大牌律师,则刑事辩护制度的正当性将土崩瓦解。无论是功成名就的大牌律师,还是刚出道抑或籍籍无名的菜鸟律师,都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且主要是大牌律师的义务。这是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律师群体树立正面、积极社会形象的应有之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黄鸣鹤法官在《法治的罗马城》中提到,在法治的理想国建成之前,法官不能是高贵而孤独的王侯,而应当是个泥瓦匠,从抹一把泥砌一块砖做起;是个农夫,从撒一把种子锄一次草开始;应当是个传教士,把法律思想的种子撒向每一颗心灵深处。
回到本章开始的问题,我们要以何种心态参与法律援助辩护?参与法律援助辩护的律师和法律从业者,应当摒弃知识和身份上的优越感。在法治的理想国建成之前,甘做泥瓦匠、农夫、传教士,甚至铺路石,即“只问耕耘,不问收获,久久为功”。
宜准不宜细——法律援助辩护的应然样态
作者:任鹏来源: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摘 要:法律援助的本质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其与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类似,都具有一般性、均等性、普惠性等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律援助辩护应当以精准识别、提出常见犯罪的主要辩点这一“及格线”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