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代理雷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获得胜诉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本案亮点 在一审证据不足、无证据原件,全面败诉的情况下,恒都律师团队通过多种渠道充分举证,向法官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案例,并说明《股权代持协议书》系真实存在,应当采信,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实现二

本案亮点
在一审证据不足、无证据原件,全面败诉的情况下,恒都律师团队通过多种渠道充分举证,向法官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案例,并说明《股权代持协议书》系真实存在,应当采信,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实现二审胜诉。
案件背景
雷某某与a公司、b公司约定共同成立c公司进行矿产开发,雷某某负责寻找矿产,a公司负责申报探矿权证至c公司名下,b公司负责统筹工作。雷某某持c公司股27%,a公司持43%,b公司持股30%。
后雷某某发现探矿权证并未办理到c公司名下,而是办理到d公司名下,d公司由b持股30%,a持股57%。后经雷某某协商,雷某某享有d公司8%股权,该8%股权由杨某某代持,雷某某与杨某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书》,但因种种原因,杨某某并未向雷某某交付协议书原件。
经雷某某同意,杨某某将案涉股权转让至其家族关联企业名下且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后杨某某家族企业又将案涉股权转让给本案被告之一。雷某某多次向杨某某追索股权转让款。
在此期间,后杨某某意外去世,雷某某遂起诉杨某某家族关联企业及案涉股权最终受让方要,求解除股权代持关系、赔偿损失、支付股权转让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焦点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雷某某和杨某某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恒都律师工作
恒都律师在二审程序中接受雷某某委托后,对本案的基础事实的形成过程、各方关系、一审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深入研究,为雷某某制定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首先,梳理本案时间线,经梳理发现,本案中存在数份针对处理c公司、b公司股权问题的公司决议,公司决议的时间点与形成股权代持及后续股权转让时间点均能对应。律师团队以此为方向,结合数份形成于关键时间点的决议,向法院论证了雷某某主张额各项基础交易与关键时间点上的公司决议紧密关联,还原了完整的时间链,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证据链。
其次,律师团队在与雷某某沟通的过程中,对本案中出现的人物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本案中有数名关键人物系雷某某与杨某某的共同朋友,且均参与到《股权代持协议书》的形成过程之中。但在一审中,有关键人物因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据此,律师团队根据各个人物特点,为雷某某制定了专门的沟通方案,促成了《股权代持协议书》形成过程亲历者为雷某某出庭作证。
同时,针对核心证据缺少原件的情况,律师团队依靠自身专业知识、进行大量案例检索,向法院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论述,从法律规定、审判实践、逻辑关系等多个层面向法官说明《股权代持协议书》系真实存在,应当采信,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为本案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裁判结果
最终,在一审完全败诉、核心证据缺少原件的情况下,恒都律师在二审程序中帮助雷某某取得改判支持880余万元的成果,实现了二审程序中的逆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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