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马某与某路桥公司之间成立委托加工销售法律关系,高某为马某提供担保。后马某与某路桥公司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就同一标的在马某与某路桥公司之间设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马某未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某路桥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高某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官说法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性质等)和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合同性质发生变更会导致原合同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实质上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因此保证人依法不应对未经其同意担保的新的法律关系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法律关系变更,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执行局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