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是六大巡回法庭+最高院本部新司法模式的启动元年。经过一年时间的运行,哪个巡回法庭审案最多?哪类案由最高频?各巡回法庭二审改判率多少?再审审查通过率多少?再审审理改判率多少?哪个法官审案最多?裁判文书已经公开多年,让我们用数据说话。
2018新年伊始,iCourt法秀集结了全国法律大数据分析领域的精兵团队,从民商事案件入手,首次推出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系列。本篇报告聚焦第二巡回法庭,用数据解读第二巡回法庭2017民商事案件办案实录,出自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于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本份大数据报告,力图探寻第二巡回法庭的案件类型、地域分布、裁判结果等方面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裁判理念。
基本数据情况:
1.案例时间: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2.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3.限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4.限定案由:民事
5.案件数据采集时间:2017年12月24日
6.案件数量:264
检索步骤及流程说明
一、检索策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案范围
(http://www.court.gov.cn/xunhui2/xiangqing-15094.html)明确民商事案件范围。
“……
二、巡回区内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
因目前还不存在最高院一审的民事案件,二巡案件非二审即再审,结合巡回区内省份进行检索。
二、 检索步骤及结果
(一)检索式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17年12月24日
3.检索关键词:不服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4.检索案由:民事
5.检索裁判年份:2017年
6.检索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
(二)检索结果
按照上述检索式,检索出裁判文书290份左右。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剔除不属于巡回法庭受理的案由(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等),检索出案件数量共计:264件。(说明: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总体情况分析
第二巡回法庭264个案件,来源分布如下:
地域分布上,辽宁省地区的案件共111件,占比42%;吉林省地区的案件共65件,占比25%;黑龙江省地区的案件共88件,占比33%。
一、2017年各巡回法院案件数全国分布情况
结合2017年度最高院全部的裁判文书来看,二巡案件占比大概7.9%。
二、二巡案件案由分析

从案由分析上来看,合同纠纷毋庸置疑是最多的,共计186件,占比70%,其中借款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多,案件数量分别为54件、53件。执行异议之诉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居第三、第四位。
三、二巡地区文书类型与审理程序分布
所有案件中,二审案件占51件,其中裁定书36件,判决书15件。再审案件占213件,其中裁定书204件,判决书9件。
四、二巡案件代理情况分析
从代理情况及攻方成功率可以看出,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攻方成功率最高,为25%;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攻方成功率最低,仅有3%。从侧面可总结出,攻方聘请律师意味着重视案件并且相信自己能胜诉;守方聘请律师则意味着自知面临败诉风险,通过希望专业人士提供解决方案。
五、二巡案件裁判结果分析
二审案件详细数据分析
一、二审案件来源
二、 二审裁判分析
二巡二审案件共计51件,其中裁定36份,判决15份。辽宁省共有24件,黑龙江省有17件,吉林省有10件,与整体上案件数量分布一致。
三、二审案件案由统计

从上图可以看出,二审案件主要是集中在借款合同纠纷这一案由,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仅有6件。
四、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二审裁判中,47%的案件都被驳回,有19.6%的案件撤诉,仅有33.3%的案件或直接改判或重新审理。
五、 二审代理情况分析
从二审案件代理律师情况来看,守方聘请律师而攻方不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攻方胜诉率为0。
再审案件详细数据分析
一、再审案件来源
根据统计,二巡再审案件中,辽宁省共有87件,黑龙江省有71件,吉林省有55件。
二、再审裁判分析
二巡再审案件共计213件,其中判决仅9份,裁定共计204份。
三、再审案由分析

再审案件主要是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分别为47件和34件。
四、再审裁判结果分析
适用再审审查程序的案件共计199件。其中,再审申请失败的案件186件,失败率约94%,再审申请成功的案件13件,成功率约6%。
适用再审审理程序的案件共计14件,其中仅1件维持原判,有8件直接改判,改判率达57%,另有5件发回重审,发回率为35%,整体而言成功率高达92%。
五、再审代理情况分析
六、申请再审事由统计
在213件申请民事再审案件中,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最为常见,分别出现了169次、164次。
审理法官情况
一、二巡民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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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姓名拼音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二、各法官参与案件数量分析

1.董华法官

案件数量:131;担任审判长案件:61

2.冯小光法官

案件数量:5;担任审判长案件:5

3.高珂法官

案件数量:14;担任审判长案件:6

4.李桂顺法官

案件数量:91;担任审判长案件:32

5.骆电法官

案件数量:101;担任审判长案件:39

6. 潘杰法官

案件数量:98;担任审判长案件:15

7.万挺法官

案件数量:72;担任审判长案件:3

8.汪国献法官(后调任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案件数量:5;担任审判长案件:3

9.武建华法官

案件数量:99;担任审判长案件:45

10.张能宝法官

案件数量:124;担任审判长案件:47

11.张志弘法官

案件数量:10;担任审判长案件:2

12.郑学林法官(2014年12月至2017年04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

案件数量:5;担任审判长案件:5

裁判观点总结
【裁判规则1】担保物监管人作为从义务人违约责任较轻
【案件索引】
大连俸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50号)
【最高院观点】
1、在债权债务及担保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债务人与担保人而言,担保物监管人仅是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辅助人,而不是债权实现的直接义务人。
2、实践中,在以下两种情况中更应如此。
一是债权产生在先并已陷入不能清偿风险。由于这种情况中债权不能清偿风险已在先产生,而担保物监管在后出现,债权并不是因信任担保权的保障及担保物监管人的监管而产生,债权不能实现的首要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与担保物监管人的后续进入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是债权人、担保人对质权不能设立存在过错且过错在先。由于这种情况中债权不能实现的首要原因除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外,主要是债权人、担保人的在先过错导致质权没有设立,所以担保物监管人的后续进入对质权实质上已无法设立并不能产生根本性影响。
【裁判规则2】民事调解书违法即无效
【案件索引】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哈尔滨第二电机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25号)
【最高院观点】
1、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对其内容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应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效力确认标准。
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中的“法律”不限于法律,应包括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限于效力强制性规定,亦包括管理强制性规定。
【裁判规则3】自认应当是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效果为免除对方举证责任
【案件索引】
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马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7号)
【最高院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马志辉虽认可借款本金数额为8500万元,该数额少于其一审诉讼请求主张的11792万元。表面上看,马志辉的认可于其不利,实际上对其是有利的。因此,马志辉认可借款本金8500万元不属于自认。
3、一审判决以马志辉的自认为由免除马志辉所负的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自认的法律效果,是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以马志辉对借款本金为8500万元予以认可为由,免除了其对借款交付本金数额的举证责任,直接认定马志辉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为8500万元不当。
【裁判规则4】商业银行在服务过程中承担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索引】
伊立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174号)
【最高院观点】
1、《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在信息化、电子化、科技化时代背景下,普通客户想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客观条件也难以允许。更多的义务意味着更大的责任,银行应该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对储户的存款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银行与普通储户办理业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代表银行应该更加严格地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2、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本案中,银行承担99%责任,客户仅承担1%)
【裁判规则5】若无特殊约定,工商登记对公司内部股东纠纷不产生效力
【案件索引】
辽阳天俊矿业有限公司、常浩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806号)
【最高院观点】
1、工商登记虽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中记载的公司股东及相应股权份额信息,一般应作为法人对外交易之基准。
2、但在公司内部涉及股东之间的纠纷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约定不产生效力。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股权转让或份额变更的约定在股东之间一般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
【裁判规则6】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应适用客观判断标准
【案件索引】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800号)
【最高院观点】
尽管光大长春分行和招商无锡分行主观上不存在以该协议进行违法犯罪的目的,但客观上该协议是被张某、刘某某利用进行犯罪所签订,并因此构成张某、刘某某犯罪链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据此,应认定《同业存款协议》的签订目的不具备合法性,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的规定,《同业存款协议》应属无效。
【裁判规则7】重复起诉的三个前提条件
【案件索引】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1号)
【最高院观点】
1、关于两案当事人是否相同的问题。尽管双方当事人在两案中的诉讼地位不同,但司法解释仅规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并未限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必须相同。
2、关于两案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
前案的审理势必涉及对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委托定向投资还是同业存款关系以及《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同业存款协议》效力的认定。
本案的审理同样也需要对上述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及合同效力的争议作出评判。一审法院认定两案诉讼标的相同并无不当。
3、关于两案是否构成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
本案诉讼的实质仍系以对抗前案为目的。在前案已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定向投资法律关系的情形下,本案中的诉请,则明显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对抗或否定。
【裁判规则8】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案范围
【案件索引】
江宇、沈阳红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19号)
【最高院观点】
1、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
主要区分两种情形:
(1)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即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规则9】未办理行政审批程序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案件索引】
辽宁省海城市八里镇范峪村民委员会、赵树才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7号)
【最高院观点】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之规定,属于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
2、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该《委托经营合同书》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规则10】房屋抵押登记后其占用土地视为抵押,反之亦然
【案件索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库伦旗首宇甜菊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36号)
【最高院观点】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本案中第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与第2项工业产房及第3项在建工程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也视为一并抵押。因此,中行甘井子支行对抵押合同中工业产房及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亦应享有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一审法院以未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判令中行甘井子支行对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