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没借到钱竟要向出借人索赔?天啦噜!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张某准备向贾老板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贾老板应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借款,若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则需向张某支付借款总额0.

案情简介
张某准备向贾老板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贾老板应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借款,若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则需向张某支付借款总额0.1%/天的违约金,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合同当日,贾老板只向张某出借了500万元借款,另500万元借款至起诉时仍未出借给张某。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贾老板向张某支付剩余50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但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属于无效约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律师提示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210条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划入了实践合同的范畴,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出借人没有出借款项,借款合同就不生效;出借人出借多少钱,借款合同就只是对出借金额生效,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出借剩余承诺款项或追究违约责任。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得要求出借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自然人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出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出借款项,否则,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出借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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