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决定性因素。无论是万科股权之争、当当控股权之争,还是摩拜创始团队极力反对公司被收购却仍无力阻止等大众热议的事件,都与公司股权设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谈到股权设计和公司控制权,市场上盛传股权的“九条生命线”,这的确能对公司股东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正确行使权利起一定的参考作用。
(截图来源:某微信公众号文章)
但是,如果只按所谓的股权生命线设计股权结构,并不一定能掌握公司控制权。
01股权生命线
之前公众号文章,提到了市场上盛传的9条生命线里最为核心的3条:
2/3 绝对控制权
你如果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比例,公司所有重大事项你都可以表决通过。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公司最大的事情。
1/2 相对控制权
如果拥有半数以上的股权比例,除了前面说的那些重大事项决定不了,基本上其他所有普通事项,在股东会议进行表决时,你都可以说了算。
1/3 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只要你有三分之一以上股权,别人就不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相当于你就有了对于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有太多的公司创始人在进行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没有守住这三条线,最终失去公司的控制权。比如新浪的创始人王志东、俏江南的张兰,都是因为没有守住生死线,被赶出了公司。
知信法务,公众号:知信法务创始人学会这5招,防止“被出局”
不同比例的股权之下,股东拥有的权限是不同,这是由《公司法》明确规定的。
除了2/3、1/2、1/3,还有6条分割线。比如,股东持有10%以上的股份时,可以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以上股份时,可以提出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果认为董事、监事、高管侵害了公司利益,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02“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为何不靠谱?
很多人都说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相当于拥有100%的权力,还有人说持股51%就对公司有相对控制权,众多的专家、企业家、创业者更是把“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当成真理。这些说法有重要指导作用,但严格来说都不准确。
比如在下面的案例中,有股东持股70%却没有任何控制权:
北京的甲公司于2000年3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公司持股70%,B公司持股30%,采用了7:3的股权结构。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出钱出力,B公司出资源。B公司在甲公司刚成立时就提供了资源,但A公司的钱没到位,由A公司负责的工作也迟迟没有效果。
两年后小股东B公司要求终止合作,但大股东A公司不同意,中间拉扯了9年没有解决。9年间甲公司处于僵局状态,持股70%的大股东想做任何决定,只要持股30%的小股东不同意就无法通过。由于公司处于僵局状态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最后被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传说“持股51%有相对控制权,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A公司持股高达70%,甲公司还用了传说的最优股权结构7:3,为什么会形成僵局呢?
因为甲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
1.由股东会决定的普通事项需要80%以上票数通过;
2.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增资、减资、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等,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所以,只要持股30%的小股东B公司不同意,就算持股70%的大股东A公司同意,也永远无法实现80%或100%的票数通过。采用这样的公司章程之后,就算采用了传说的最优股权结构7:3,甲公司还是陷于僵局了。持股70%的大股东不仅没有绝对控制权,连相对控制权也没有。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甲公司的章程设置是“普通事项需要80%以上票数通过,重大事项需要全体股东同意”。这高于《公司法》的规定,属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所以持股70%的股东无决定权,持股67%更不会有绝对控制权。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持股67%才可能有控制权。
《公司法》规定要通过重大事项,必须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这个“以上”,是对该类事项赞成票的最低限制,公司章程完全可以规定更高的标准。
比如,阿里巴巴2014年在美国上市,他们约定了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95%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这样,马云和他的伙伴只要拥有5%以上的股权就可以一言九鼎。有些西方的家族企业也是采用这个做法,传承几代了,家族的股份比例已经很小,还能牢牢控制着公司。
03 公司章程定制化
公司章程即是公司宪法,是公司必不可少的核心文件。很多创始人对于公司章程都不太重视,使用的大都是工商部门提供的模板,等到公司治理危机出现了,想起来去章程里面寻找支持,往往为时已晚。
创业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来定制化公司章程的内容。在定制化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如果碰到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比如“必须”、“应当”、“不得”,那么,公司章程可以制定比强制性规范更高标准的条款。比如马云和他的合伙人,在公司章程中将重大事项修改票数,从2/3抬高到了95%,牢牢把握着控制权。
只要公司法中的用语是类似“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们都可以商量约定,这就是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范。
譬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分红权和表决权,在公司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这样,持有公司67%股权的股东亦有可能并不掌握这条“绝对控制线”。如果大家同意这种“同股不同权”的约定,那就完全没有问题。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且全部实缴到位,其中A出资150万、B出资150万、C出资700万,那么三人分别享有15%、15%和70%的表决权,此时C对股东会就有控制权。但是,如果章程规定在表决时A享有70%表决权、B和C分别享有15%表决权,此时A就对股东会有控制权,尽管A的出资额只占15%。
股权生命线并非完全准确,实践中,有人持股不到1%就能控制公司,也有人持股99%却没有公司的控制权。股权设计不是简单的数学题,切勿盲目套用,影响公司长期发展。
参考:
1.卢庆华著.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第2版).机械工业出版社华章分社.2021
2.股东必学必知:公司股权“九条生命线”
股东只看“股权9条生命线”,或将减损自己的公司控制权
作者:知信法务来源:知信法务

股权是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决定性因素。无论是万科股权之争、当当控股权之争,还是摩拜创始团队极力反对公司被收购却仍无力阻止等大众热议的事件,都与公司股权设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