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方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被挂靠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贾老板与某建筑公司存在长期的挂靠合作关系。

案情简介
贾老板与某建筑公司存在长期的挂靠合作关系。贾老板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了某房地产公司项目的施工工程,并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销合同》,加盖了某建筑公司印章和某房地产公司项目的项目部印章。后证实该合同用印为贾老板私刻。2017年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某商贸公司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120万元。某建筑公司辩称,鉴定意见表明印章是伪造的,公司已就贾老板伪造印章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贾老板没有项目授权,也没有签订《建筑材料供销合同》的授权,因此,《建筑材料供销合同》无效,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贾老板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对外使用伪造的印章签订合同时,足以使交易相对人产生相信该印章为真实的合理信赖,贾老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因此,某建筑公司应向某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20万元。
贾老板私刻印章涉嫌犯罪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审理也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因而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律师提示
挂靠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普遍存在,而中小企业或者私人老板没有相应资质,成为挂靠的高发主体。被挂靠方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只要证明印章是伪造的,或者只要挂靠方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就可以不认可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被挂靠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要看签订合同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下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即使印章系伪造,公司也不能够否认其效力:
(1)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2)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在挂靠关系期间使用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
(4)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
(5)公司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而放任其使用甚至追认其效力。
法律规定
1.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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